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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弄丟莫驚慌,除權判決這麼辦……
200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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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宜婷
Q: 楚英不小心將一張還未兌現的支票弄丟了,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收到法院核准公示催告的民事裁定並登報後,接下來應該怎麼做,才能完成保障她的權利? A: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 一、將刊登公示催告的報紙不要剪裁,全張保存,且寄送乙份給法院附卷存查。 二、俟申報權利的期間屆滿,即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屆滿二個月或六個月後,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申報權利的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以票據為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應有六個月以上。 三、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繳納聲請費用(含郵資)。 五、將聲請狀附上准予公示催告的民事裁定、已刊登公示催告的報紙,連同繳費單據、郵票送交法院收發室。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開庭通知後,應親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聲請人如不克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者,得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但應提出民事委任狀。 七、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定期宣判。 八、宣判後,如法院准予聲請人的聲請時,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正本。 九、公告:證券除權判決之要旨,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以相當方法公告之。如為一般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法院得以相當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 ■應注意事項 一、聲請除權判決之聲請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簡單地說,以案例楚英為例,楚英在取得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的民事裁定後,應隨即登報,且因楚英遺失的是支票,故申報權利的期間為六個月,所以,楚英應該在六個月的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萬一楚英逾三個月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將裁定駁回楚英的聲請,楚英就須重新登報經過六個月的申報期間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了。 二、聲請人持判決正本就可以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的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所以,楚英可以拿法院除權判決到付款銀行聲請領取掛失止付的票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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