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09/29
作者: 李永然
民眾一旦涉及刑事訴訟,往往有委請律師之必要,現因兩岸間的交流日益密切,不論在台灣或中國大陸,聘請律師的機會勢必更加頻繁,本文特將運用律師應注意的問題說明如後。

★台灣方面

台灣民眾對於本地的情形較為熟悉,找律師,一般是由親朋好友介紹,現在網路相當發達,也有透過網路尋覓之情形。無論如何,找律師仍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了解律師能做什麼
找律師可以諮詢法律問題、撰擬書狀,甚至陪同出庭或赴警局、調查處應訊,當事人應依自己的需要及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委任律師。
二、訂立委任契約
了解律師的服務內容,並已找到可資信任的律師之後,接下來就是與律師訂立「委任契約書」,成立委任關係。訂立委任契約一定要明白委任服務的內容、報酬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三、緊密聯繫
委任律師之後,一定要與律師建立緊密的聯繫關係,要求律師提供聯繫的電話、傳真號碼、手機或e-mail的address,並做必要的聯繫;且應於接受偵訊或開庭前見面溝通,以做妥適的準備。

★中國大陸方面

台灣民眾對於中國大陸的情形較為陌生,要找大陸律師,可以透過台灣律師或當地的台商協會介紹;找到律師後,在運用上也應有以下幾點認識:
一、運用大陸律師的時機
一般人多半到了要打官司時才找律師,其實這麼做是比較不智的;運用律師應當是在糾紛發生之前。例如:訂立一份合同,絕對不要自己隨便簽署,最好先有律師協助訂立或過目,這樣較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能,縱使不幸發生糾紛,也能運用合同內有利的條款進行救濟。
二、尋找值得信賴的律師
法律領域非常廣闊,如:金融、海商、保險、信託、房地產、合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而律師各有不同的專精,其經驗深淺也各自有別。大陸台商如果要找律師,一定要考慮其能力足以勝任,品德值得信賴者,切勿病急亂投醫。其途徑可透過台灣律師的介紹,或台商協會、公會的推薦,且要親自面談、接洽,再確定委託。委託之後,一旦發現不理想、溝通困難,還可以更換律師,不過仍以「慎始」為宜。
三、注意律師酬金的計算
中國大陸的律師收費標準,可以參考大陸國家計委、司法部於1997年3月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註一);一般而言,各律師事務所收費方式可分為:
𡛼按標的比例收費:
有些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大陸律師會要求按財產的比例收費,台商如覺得標的太大,律師酬金過高,可與之協商。
𥕛計時收費:
乃依照律師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服務報酬,按此方式計酬一定要注意「路途時間」、「異地出差」的計酬標準,俾免負擔過重而發生爭議。
𥐥計件收費:
如刑事訴訟一審多少錢、民事訴訟代理一審多少錢、撰寫「買賣合同」多少錢……,一般台商對此計酬方式較能接受。
不過要採何種方式計酬,還是要由律師與委託的當事人雙方協議一致,成立「委託合同」。
四、注意與律師的聯繫及互動
委託律師一定要表明自己對案件的期待,並隨時與律師聯繫,要求提供案件的進度報告;而於案件告一段落,也要律師說明下階段如何進行,這樣才能建立彼此的良好默契。
五、讓律師充分掌握事實及有利證據
好律師一定要掌握「實事求是,依法辯論」原則,因而當事人應讓律師充分掌握事實及有利證據。律師受當事人委託,須忠人之事,自應主動向當事人了解案情,掌握有利證據,進而提出有力的辯護。
六、確定辯護的方向
打刑事官司,立於刑事被告的立場,不外是使刑事被告獲得有利的刑事判決。然而每個案件案情不盡相同,辯護律師自應把握「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則,進行「有罪與非罪辯,刑事責任辯,證據辯,從輕減輕辯,正當防衛辯,此罪與彼罪辯,共同犯罪責任辯,一罪與數罪辯,犯罪預備、未遂、中止辯,訴訟程序辯」等(註二),不一而足。
七、做好開庭的準備
律師開庭之前一定要有充分準備,刑事被告在開庭之前最好能與律師見面溝通,而律師亦應將準備提出的刑事書狀讓刑事被告閱覽,充分理解,俾能於法庭活動中充分發揮。
八、積極參與法庭活動,讓律師沈著、深入地進行辯護
法院於進行辯論之前,須進行事實的認定、證據的調查,因而律師應積極參與法庭活動,提出有利的證據供調查,使法院審判員能朝有利於刑事被告之方向調查,而於辯論時,更應沉著、深入地辯護。
由以上說明可知,找一位稱職的律師相當重要,切勿草率行事,一定要多方打聽,並進行面談,還要注意委任契約的簽訂及律師酬金的支付問題。倘若不幸遇上不稱職或溝通困難的律師,一定要想辦法克服,決定是否增聘律師或將原律師終止委任。
(本文摘自《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
註一:參見胡雅明、何欣著:怎樣請律師,頁79,1999年12月第一版第一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二:參見秦甫主編:律師辦案謀略,頁95∼96,1997年10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