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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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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智傑
案例
江二官君篤信佛教,曾立遺囑謂:「願將全部財產中之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捐贈予花蓮慈濟功德會。」死亡前一年,贈其愛妻現金一千萬元;重病期間,其長子趁其住院,將其存款領出一千萬元(其子無法說明用途);死亡時,有銀行存款五千萬元、房屋一棟評定標準價一千萬元、土地一筆公告現值一千萬元、農地一筆公告現值五百萬元、股票一百張(死亡日收盤價格每股七十元)。遺有三名子女均成年,三子右手足殘廢,次子皈依佛門,拋棄繼承權,江妻中風,臥病在床,領有重殘手冊。茲計算其應納遺產總額如下: 1.遺產淨額:遺產總額97,000,000元(視同遺產之贈與10,000,000元+重病期間之提款10,000,000元+銀行存款50,000,000元+房屋10,000,000元+土地10,000,000元+股票7,000,000元﹝70,000元×100張﹞)-免稅額12,000,000元-扣除額17,600,000元(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0,000元×2+殘障特別扣除額5,570,000元×2+喪葬扣除額1,110,000元)=遺產淨額67,400,000元。 2.適用稅率10%。 3.應納遺產稅額:67,400,000元×10%=6,740,000元 4.江妻另可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主張江夫之財產二分之一不計入遺產,其農地(贈與)依法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其遺產總額為97,000,000元×1/2=48,500,000元,茲計算其遺產稅如後: 48,500,000元-12,000,000元-17,600,000元=18,900,000元 18,900,000元×10%=1,890,000元 5.比較: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遺產稅共節省:6,740,000元-1,890,000元=4,850,000元
意義
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指已登記之不動產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所為之登記,稱為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要件
1.須已辦竣產權登記。 2.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3.須登記名義人死亡。 4.須合法繼承人繼承,如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等。 5.須先完納遺產稅。 6.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得自由處分遺產。但遺囑必須有效(如自書遺囑要親自簽名,記明年、月、日,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
必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被繼承人死亡時及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蓋章。 5.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如無法檢附,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6.遺產稅繳納或免納證明文件。 7.登記規費收據。 8.特殊文件:(1)分割遺產,另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併附印鑑證明及印花稅收據。(2)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附拋棄書,併附印鑑證明,但繼承發生於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文件。(3)遺囑繼承,另依民法有關規定檢附證件。𤧹有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人者,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實務
(註:四口之家遺有配偶及二子女,遺產總額在一千九百一十六萬元者,無遺產稅負) 本例應先由生存配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再由所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憑上列文件辦理移轉登記。 (本文摘自《不動產的大贏家──房地產之贏戰指南》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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