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項目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
協議合建更新 |
同意門檻 |
經一定比例多數同意即可。 |
需 100% (或 80% )同意。 |
地主權益 |
法令保障地主、實施者雙方,公平、公正、公開、條件一致。 |
以契約保障雙方,容易有個別暗盤交易,造成不公平現象,土地整合不易。 |
申請建照 |
實施者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須協議合建之地主全部出具同意書。 |
不參與者補償 |
1.三家鑑價後補償。
2.依權變實施辦法發放或提存。 |
自行協議。 |
強制執行 |
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
依私契向法院起訴,取得判決確定證明(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強制執行。 |
產權分配 |
採三家鑑價公司估價,產權分配公平合理。 |
以談判、妥協、合意達成分配之協議。 |
對於權利價值異議 |
1.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限期審議核復。
2.異議者不服得提行政救濟,都市更新事業進行不受影響。 |
1.協議合建部分,不得異議,僅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曠日費時。
2.不同意者採權利變換部分,同左。 |
產權登記 |
更新完成後,由市、縣政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
1.依合建契約所定(如分屋、分售)。
2.不同意者採權利變換部分,同左。 |
容積獎勵 |
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尚有依都市計畫或建管相關法令之獎勵。 |
同左。 |
稅負減免 |
有。 |
土地增值稅無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