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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債,從戶籍謄本開始!
2010/11/4
作者: 吳奎新、華祥任
債權人可否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何申請?所謂利害關係證明有哪些?

依戶籍法第九條之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得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註1),自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債權人)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時先填具「戶籍謄本申請書」,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影本交由戶政事務所存查,正本於戶政事務所驗核後發還。若債權人本人無法親自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惟委託書上債權人本人要先蓋印章,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前往辦理。
現戶政機關已電腦化且戶政資料亦已全國連線,不論債務人戶籍在何縣市,債權人均可到全國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但是只知道債務人姓名是不夠的,譬如債務人姓名是「菜市場名」時,全國有幾萬個同名同姓的人,請問要戶政事務所如何調取呢?因此須先取得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及時間上最近的戶籍資料才可以申請。要如何取得這些資料呢?前述之「債權原始憑證」所附之身分證影本、契約書、申請書……等,就是取得該等資料之重要來源。
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附的「利害關係證明」有哪幾種?依時段,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在訴追前:雙方簽訂的契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申請書(註2)……等均屬之。
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台(88)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意旨:「本票因無銀行擔當付款,自無法提憑退票證明,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本票不得作為利害關係證明。
二、進行訴追後:法院所發之查址通知、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判決書、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假扣押裁定……等。
註1:台灣省警務處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警戶字第三三二七號函略以:「三、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甲、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乙、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丙、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丁、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戊、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註2:內政部90.12.18台(90)內戶字第九○一○一九八號函意旨:「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以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從戶籍謄本可得知哪些小秘密?
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戶籍登記,指左列各項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遷徙登記:(一)遷入登記。(二)遷出登記。(三)住址變更登記。」另依戶籍法第二章各條規定,我國人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所有身分上及行動上有所更動時,均有在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義務,若有違反,依同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罰。
由此可知,從戶政機關所調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載資料對債權人來說,應具有頗高之價值,值得詳細查閱。

從戶籍謄本上可得知哪些「小秘密」呢?

一、確認債務人是否為「戶長」:若債務人為戶長時,可作為爾後強制執行債務人住宅內動產權利歸屬的推定依據。
二、債務人為「非戶長」時:從「稱謂欄」可了解債務人與戶長間之關係,例如:長(次、三、……)子(女)、兄弟姊妹、夫、妻、寄居、養子(女)……等(詳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同時亦可得知戶長之姓名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之前戶籍及其戶長姓名:從「戶長變更及住戶動態記事欄」或「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遷出、遷入之地址及日期。
四、債務人改名時:從「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之新、舊姓名及更改日期。
五、新、舊門牌對照:從「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可得知戶籍地門牌是否有整編過,新、舊門牌及整編日期均在此欄位顯示。可與身分證上之地址做比較,以判定債務人是否真的遷出或只是門牌改變而仍住在同一地點,其可作為寄發通知、撰寫訴狀、法院文書送達、到場查訪等之最新依憑。在法院強制執行實務上,若查封標的與債務人戶籍地為同一地點而有門牌整編之情形時,戶籍謄本可以替代戶政事務所所核發之門牌整編證明。
六、債務人是否死亡:從「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是否死亡,死亡日期亦可從此欄位得知,藉以了解債務人有無繼承人、順位等資訊。
七、債務人婚姻狀況:從「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之婚姻狀況,亦可從結(離)婚次數、頻率、對象,了解債務人與配偶間是否有假結(離)婚的可能。例如:甲、乙二人在二、三年間結婚、離婚數次。
八、債務人是否被強制遷出:若從「里鄰地址欄」內得知債務人的戶籍地在戶政事務所時,應知債務人已被原戶籍地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申請強制遷出登記。
九、查詢鄰里長電話:從「里鄰地址欄」可以得知戶籍地所屬之最新里、鄰。藉由中華電信查號台或政府網路(Village.nat.gov.tw)先取得里長電話,進而取得鄰長電話,作為債務人聯繫的另一條管道。
十、債務人是否久居國外未歸:凡債務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者,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會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逕將該人代辦遷出國外之出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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