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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上路,資遣費如何計算?
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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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簡文成
依據勞退條例立法說明,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者,即無領取資遣費之可能;遭資遣領取資遣費者,亦無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之可能。另以勞基法規定之資遣費制度,其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已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失業給付所取代,並予以充分保障,爰適度修正資遣費給與標準,並於勞退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適用勞退新制者,其適用勞退新制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舉例來說: 一、甲勞工於勞退新制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如新制實施後之工作年資為五年又一百天,且於資遣時平均工資為三萬六千五百元,則其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為九萬六千二百五十元,其計算方式為(36,500×0.5×5)+(36,500×0.5×100 365)=96,250元。 二、乙勞工於勞退新制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如新制實施後之工作年資為十三年又一百天,且於資遣時平均工資為三萬六千五百元,則其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為二十一萬九千元,其計算方式為(36,500×0.5×12)=219,000元,蓋因新制年資之資遣費最高僅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說,最多只算十二年的工作年資,超過的部分,雇主得不發給資遣費。 另外,有關新制年資之資遣費,雇主未依前述給付標準發給者,將處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摘自「勞工退休金條例教戰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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