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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不點交學問大﹣﹣法拍屋內遺留歸誰管?
200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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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奎新
案例
阿強在標得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一間二樓房屋後,阿強趕忙前往查看,發現原屋主及其家人均已遷離並不知去向,惟屋內仍留有眾多之物品,包含部分衣服、電視機、電冰箱、供桌椅,及一張未舖之地毯;至於屋內裝潢則大致良好,也有附設連牆之衣櫃、書櫃,另外衛浴設備也沒有損壞,惟比較麻煩的是,屋主留下其祖先牌位、五尊佛像及一些法器,阿強煩惱著不知該如何處理? 在一般法拍屋點交程序中,究竟哪些設施係在點交範圍內?哪些又應該歸還原屋主?如果原屋主均不為取回時,又應該如何處理?阿強這些煩惱是否可以解決?
解析
拍定人在標得不動產後,往往希望儘速取得不動產,以便進住使用收益或為處分,但債務人在拍賣房屋得標前後,有時基於報復心態,故意用遺留物來困擾得標人(如台北地方法院曾處理一件家中堆放屍體及棺木,致點交程序拖延好幾年),有些則可能因債務人「跑路」、失蹤或係不知已進入點交程序等,而未能及時取走……,這些動產及其處理事宜,確實會成為拍定人莫大的困擾。 動產點不點交,看狀況 法院拍賣不動產,除非是連屋內動產一起查封拍賣,否則這些動產當然不在拍賣範圍內,對於不在查封範圍內的動產,法院自無從點交於拍定人,而必須另為處理,然動產有些依附在不動產上,該不該一起點交,有時確實難以判斷。以下提供一點判斷的依據: 一、屋主遺留下來之物品,係指該物品並未與建物或土地合併作為拍賣標的物者,如動產係與建物合併拍賣,本即應一併點交予拍定人,無本問題之發生。 二、屬於不動產之範圍內者,則應予點交: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這就是所謂「附合」,自已屬於不動產之一部分,是而如附著於房屋的裝潢、衛浴設備、各種管線、貼地之地毯、磁磚及附貼之家具(如衣櫃、書櫃)等物均屬之。另外,像公寓大廈內之公共設施等,亦包括在內。再者,依民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在法律上如被認定是屬於不動產之從物者,亦包含在不動產之範圍,例如頂樓加蓋之違建,並無獨立之出入門戶而欠缺獨立性,或如樓層中加蓋之廚房、衛浴設備間等均是,惟如果是屬於可拆卸之動產,如冷氣機等,雖附貼在冷氣窗口,乃屬動產,而非不動產之範圍。 三、拍賣標的物內如能證明屋主已有將動產拋棄之意思表示者:原屋主如已有拋棄動產之意思表示者(不論明示或默示),當然無庸再為保管或予以處理,例如垃圾桶內或旁邊有眾多堆積、發霉之衣服,應可判斷係屋主已有默示拋棄之意思。此時法院不會點交,但因已是廢棄物,拍定人可以任意處分。 四、如無法判斷原屋主有無拋棄之意思,則應審慎為之,不要輕易拋棄,以免發生爭議,最好將之保留,以認定為有用之物來處理。 經確認是否應予點交之動產後,法院即會執行點交之程序,如果非屬點交之物,則債務人在拍賣之「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由此可知,債務人之動產經一併拍賣者,則應點交予該不動產之買受人或承受之債權人;否則,即非強制執行範圍內之財產,理應取去點交予債務人本人。債務人如不在場,則可點交予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以資結案,並完畢拍賣之程序。
結論
阿強標得之建物,其中屋內之裝潢、附貼連牆之衣櫃、書櫃、衛浴設備等,應認係屬動產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成分,自已屬於不動產所有,故而法院會一併點交予阿強;至於其他之動產,如衣服、電視機、冰箱、供桌椅、未附貼之地毯(如地毯已附貼於地面上,亦被認定是附合於不動產上,應一併點交予拍定人。),則屬於原屋主之動產,且不在拍賣點交之範圍內,阿強應將這些動產點交予屋主或其代理人、屋主家屬或受僱人,如無人可為受領,則阿強應逐一拍照、編號並予以保管,再限期通知屋主領回,屋主逾期不領取,得拍賣該遺留物品並將價金提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至於遺留的祖先牌位、佛像、法器等,亦可移往適當的寺廟供奉,並通知屋主領取,如不為領取,則可依動產拍賣程序拍賣,如無人應買,再為適當之處置,如請示法院以祭拜燒毀,或找場所存置,以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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