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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例假未休給錢,算不算平均工資?——1月最Hito的書
2004/03/25
作者: 黃才昱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薪資結構中,有的算工資,有的算非工資,若算工資就要列入平均工資,而做為勞工退休金、資遺費、加班費等之計算基礎。勞工當然希望每個科目都算工資,雇主則希望愈少愈好,以致雙方對簿公堂(勞工局、法院),結果各有輸贏。工資問題在勞資爭議排行榜可是排行第二名,起因是法院與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不同,而法律條文本身定義不清,當然是最根本禍首。
依薪資結構科目,表面字義可能界於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及施行細則第十條非工資之間如伙食費、全勤獎金、車馬補助費,最高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認為其是改善勞工生活之非經常性給付,及雇主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之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稱恩惠性給與,即非工作對價,也就是非工資了。而例假日加班工資,除因不是經常性給與外,法官亦認為若列入平均工資將使平均工資膨脹,對雇主有失公平,故不列入平均工資範圍。可是與例假日應休未休相同性質,含有加班意義的特休未休工資,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怓內勞字第二九四三七四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特休未休工資列入一併計算。法院多半判決不將其列為平均工資。
因為法院偏向以「經常性」為工資的要件,以致市面上常有一些企管顧問公司巧立名目,創造一些科目如(每個勞工在某一個月都有)醫療補助金、服務優良津貼等等,認為一年出現一次就不算工資,不管合不合法,此作法多少影響到勞資雙方的權利。
有些大公司以為只要是施行細則的科目就不算工資,因此每月固定給勞工二千元夜點費,但實際上因為是經常性給與,而且比正餐多,不合理,最後被勞工行政機關認定是工資(施行細則牴觸母法由此可知)。因此是不是工資,除了法律上規定之外,應以實際性、合理性或制度性來認定,而非以科目名稱來認定,在留才這本書中認為,「原則上在本薪外,是不是工資,除了實支實付外,其他獎金、津貼均是工資(除非如差旅費實支實付,不算工資外),只有無法定義其是否為工資時,才依是否經常給付做判斷,方為正確。」(黃俊傑,留才,職訓局,民國八十七年九月,第六十一頁)這論點是否正確,有待討論,但至少有其非常值得參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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