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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聲冷氣卻有聲,發函退貨還錢!——存證信函出擊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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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宜婷
案例
沈培恩夫婦剛添新生兒,小寶貝只能在安靜的環境中才能入眠,而沈培恩夫婦那台老舊冷氣機所發出的聲音,不是讓小寶貝睡不著,就是吵醒睡夢中的小寶貝;不開冷氣嘛,炎炎夏日更是難以入眠,讓沈培恩夫婦終於下定決心選購新冷氣機。於是,沈培恩到了方錦文(即「錦文電器行」)店內選購冷氣機,選購當場曾詢問方錦文(即「錦文電器行」)所售之「○○牌」無聲冷氣機是否真如其名稱「無聲」?經方錦文(即「錦文電器行」)當場保證「○○牌」無聲冷氣機絕對如其名稱「無聲」,沈培恩即以新台幣五萬元向方錦文(即「錦文電器行」)購買「○○牌」無聲冷氣機一台。未料,「○○牌」無聲冷氣機所發出的聲音,與沈培恩原有未標榜「無聲」之老舊冷氣機所發出的聲音無異,令沈培恩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故擬發函解除契約,該存證信函應如何撰寫?
存證信函看這裡
寄件人:沈培恩 地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號○樓 收件人:方錦文(即錦文電器行)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號○樓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在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選購冷氣機時,曾當場詢問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所售之「○○牌」無聲冷氣機是否真如其名稱「無聲」?經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當場保證「○○牌」無聲冷氣機絕對如其名稱「無聲」,故本人以新台幣五萬元向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購買「○○牌」無聲冷氣機一台。惟查「○○牌」無聲冷氣機所發出的聲音,與本人原有未標榜「無聲」之老舊冷氣機所發出的聲音無異,準此,「○○牌」無聲冷氣機顯然欠缺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所保證「無聲」之品質。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準此,「○○牌」無聲冷氣機既然欠缺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所保證「無聲」之品質,本人自得依法解除雙方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所成立之買賣。且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二款:「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之規定,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應返還本人已給付之價金新台幣五萬元暨其利息。 綜上,謹以此函表示解除雙方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就「○○牌」無聲冷氣機一台所成立之買賣關係,並催告 台端即「錦文電器行」於函達五日內返還本人新台幣五萬元暨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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