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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結婚效力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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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照明
男女結婚後,在身分關係上所產生的效力,稱為婚姻的身分上效力,或婚姻的普通效力。依民法規定,婚姻在身分上的效力,主要者有: 夫妻及親屬關係的建立 男女結婚成為夫妻,彼此相互間在法律上稱為配偶,是人類最親近、最基本的親屬關係,由此關係進而建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等廣泛的親屬關係(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 夫妻的稱姓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民法第一○○○條)。 同居之義務 夫妻雙方除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如納妾、在外工作或求學、服兵役)外,互負同居的義務(民法第一○○一條、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九九○號判決)。 同一住所之義務 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第一○○二條)。 互為日常家務的代理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一○○三條)。 互負扶養的義務 夫妻互負扶養的義務,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夫妻不履行扶養義務者,構成惡意遺棄,為離婚事由之一(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五款)。 互負貞操義務 夫妻雙方同負貞操的義務,民法雖無直接明文規定,但由民法以重婚及通姦為離婚請求原因(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二款);刑法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觀察,應可肯定。 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其繼承權甚至比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血親,更為優越(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被繼承人如有以上特定血親繼承人時,配偶得與其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該特定血親繼承人時,則更得單獨繼承全部遺產(民法第一一四四條)。 分擔家用及家事的義務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或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如清掃、烹飪、育嬰、照顧店面等,亦由夫妻各依其能力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生的債務,如房貸等,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其他 諸如對於未成年人子女共同行使親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八四條至第一○九○條)、互為法定監護人之義務(民法第一一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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