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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首部曲——財產流向追追追
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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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奎新、華祥任
債權人如何從國稅局財稅資料中心查得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須備哪些文件?取得資料後應如何篩選運用? 一、法源依據 (一)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基此,債權人欲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可經由兩種途徑,其一是向法院請求調查債務人財產;其二為逕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等資料。然前者因:1.法院事務繁忙,調查所需時日較長;2.須繳納執行費用,所需費用因執行標的金額高低而有不同,為免貽誤時機及控制成本,援用後者對債權人較為有利及方便。 二、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資料之程序及所需文件 茲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之程序及所需文件分項述明如下: (一)受理單位:各地區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各稽徵所服務股。 (二)申請人應檢附的資料:申請時須填寫「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兩聯,一聯由受理之稅捐單位存查,一聯送交管制人員。若為代理人申請時,尚須填寫「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課稅資料授權書」。各地區稅捐稽徵單位均備有上述書表,供民眾索取。 1. 債權人為個人者,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2.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3. 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4. 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應檢附上述三項之一的證明文件外,尚應加附下列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如為政府機關,應蓋有機關印信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1. 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2. 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3. 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影本。 4. 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影本。 5. 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影本。 6.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7. 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影本。 8.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影本。 9.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10. 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影本。 11.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影本。 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並未喪失執行力,並須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簽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八十八年度(88)台財稅第八八○一七四五二五號函意旨略以:「拍賣抵押物裁定雖也是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稱之執行名義中的一種,但因拍賣抵押物裁定僅能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非能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為執行,故不得作為申請調查債務人課稅資料檢附之證明文件。」 (四)查詢費用: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財產任一項資料,各收取服務費五百元,債權人經提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三、可查得之財產、所得種類 依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所列,查得債務人財產種類約可分為:動產,如車輛;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投資,如:股票;各類所得,諸如:薪資、利息、營利、競技……等。 債權人於取得該等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後,尚須透過各種查詢管道確認該等財產或債權是否仍為債務人所擁有。查詢國稅局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最大的遺憾就是「時間差」,蓋各種國稅的申報大都一年一次,而且每種稅收的申報月份、期限亦不相同,債權人依此管道所查得的財產資料,往往是前一年度債務人報稅時的資料,債務人的財產在此期間是否發生變動,無法從此資料中探知。因此債權人在取得此等財產資料時,應迅速展開查證的動作,如查證仍屬債務人所有,則應趕緊進行法務、保全等程序。如果不幸發現該等財產已移轉或已無殘值,也不要灰心氣餒,條條道路通羅馬,這個方法行不通,再嘗試其他方法,一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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