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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先牌位、佛像、動物等特殊動產,又該怎麼辦?
200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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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奎新
如果屋內所遺留的並非一般的動產,而是祖先牌位、佛像、法器,甚至是人(如植物人或故意留下殘疾之人士)或動產,則又應該如何呢?就此特殊之情形,強制執行法中並無明確規定,惟類此祖先牌位、佛像、法器等,原則上可依動產執行程序來處理,但常因風俗習慣上之忌諱,根本不太可能有人競買,是而最後可請示執行法院,由拍定人暫時墊付費用,聲請移往適當的寺廟供奉(此亦屬適當之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領取,而所墊付之費用可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另如寺廟不願收留,則拍定人必須找一適當場所貯藏。至於如遺留者是「人」或其他動物,則可聲請法院聯絡適當之機關,如養老院、療養院或醫院,如為動物,則須聯絡可代為收容之場所,以便先將這些人或動物移至這些場所,如因此必須先行墊付費用,亦係由拍定人先為支付,這些暫墊之費用亦可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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