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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得限制住居?
2004/11/19
作者: 吳煌和
案例

甲欠繳遺產稅新台幣二十萬元,經轄區國稅局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在案。該處爰以雙掛號通知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到該處報告其財產狀況,惟甲未據以照辦。請問:行政執行處除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外,得否同時限制其住居?

解析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此觀諸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本件行政執行處為迅速且順利完成執行,爰通知甲到場報告其財產狀況,茲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參諸上開說明,行政執行處除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外,為確保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並得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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