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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託售,合約仔細訂
2006/06/28
作者: 林宜君
中古車託售,合約仔細訂
林宜君

以下將探討出售汽車時隱匿汽車重大事項之法律責任,及委託仲介公司銷售中古車契約暨中古車買賣契約之擬約要點。

託售仲介契約擬約要點

一、仲介公司之基本資料:如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等,應詳細填寫,以方便聯絡。
二、過戶應備之文件:原始車籍資料、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出廠證、保養手冊、保險證、最近一期使用牌照稅單、最近一期燃料使用費單等等。
三、委託銷售期間:與仲介公司間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應有委託銷售期間之約定,以免日日空等消息。
四、仲介報酬之約定:報酬數額及給付時間、方式均應明確約定。

買賣契約擬約要點

一、規費負擔:與買受人之買賣契約應約定規費負擔,如監理規費、代辦手續費、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金額,及由何人負擔;另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一般而言,均約定由出賣人負擔。
二、與買受人間之買賣契約應載明:買賣價金、給付方式、過戶日期、交車地點、保固責任暨保固期限。

託售仲介與買賣契約擬約要點

一、中古汽車買賣仲介契約及經由仲介公司居間買賣汽車之買賣契約乃仲介公司所擬定,故屬於定型化契約之一種,委託人及買受人對於該契約有合理之審閱期間。
二、應確實填寫標的物,即欲委託銷售之汽車廠牌、型式、出廠年月、排氣量、顏色、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亦可將車子各個部分照相附於契約作為附件。
三、委託銷售之汽車有無權利瑕疵:無論係與仲介公司之委託銷售契約或與買受人間之買賣契約,均應載明車輛有無設定質權等其他權利。
四、確實填寫影響車況之重大事項:灱曾否發生重大事故。牞是否為泡水車。犴委託銷售人如果故意隱匿前述影響車況重大事項,致買受人受有損害,買受人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向委託銷售人即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解除契約等。再者,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託銷售人以故意不告知汽車曾發生重大事故致買受人信以為真而交付金錢,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如果委託銷售人已告知仲介公司,而仲介公司亦配合隱匿此重大事項,仲介公司負責人或承辦人與委託銷售人亦將有成立詐欺罪共犯之虞,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對買受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交車日期:無論係與仲介公司簽訂之中古汽車買賣仲介契約或與買受人簽訂之中古汽車買賣契約,皆應有交車日期之約定及遲延給付之違約責任。
六、委託銷售價格及與買受人約定之價金,價格部分可先鑑價,以維持合理之價格,亦較容易出售。
(本文摘自「跟著律師訂契約--經紀仲介契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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