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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合婚,先慎選紅娘
2006/05/10
作者: 林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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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合婚,先慎選紅娘


書名:跟著律師訂契約——經紀仲介契約
作者:林宜君律師
系列:量身打造契約系列09 2W09
文◎林宜君

當談到外籍新娘婚姻時,第一個浮現的印象就是買賣婚姻,其中婚姻媒合業者更背負著商人的原罪。事實上,經由婚姻媒合業者仲介的異國婚姻,亦不乏美滿幸福者。究竟在與婚姻業者簽訂仲介異國婚姻契約時有什麼注意事項呢?本月新書帶您搶鮮看!

擬約要點

一、婚姻媒合業者應確保婚姻之成立有效,符合行為地(結婚地)法律之形式與實質要件之規定。
二、如對於希望對象有國籍等之特別要求,應於契約中明訂。
三、委託期間。
四、代辦出國相親或婚宴事項及費用。在跨國婚姻媒合中,消費者有時必須親自到該國與婚姻媒合對象見面,婚姻媒合業者亦為消費者辦理出國手續,或為婚姻媒合對象辦理來台前之語言、生活訓練等事宜;又有些婚姻媒合業者當媒合成功時,甚至會幫消費者處理婚宴事宜。婚宴事項繁雜,故如欲委由婚姻媒合業者代辦訂婚結婚事項時,應請婚姻媒合業者提供服務明細暨金額(見附件)。凡此種種,手續繁瑣,皆應於契約中清楚約定。再者,應要求婚姻媒合業者提出應代辦事項之費用及依規定應繳納之行政規費之支出單據,憑單據向委託人請款報結。當然,此部分委託人可選擇自行支應處理,或委由婚姻媒合業者代為辦理,如委由婚姻媒合業者辦理,一定要將各種事務及費用之負擔詳列,以杜紛爭。另關於代辦事項所支出之費用,如約定由消費者負擔,最好係由婚姻媒合業者提供繳費單據後方給付為當,如預先支付,風險較高。
五、婚姻媒合業者應提供翻譯人員,以便雙方溝通。
六、委託婚姻媒合業者代辦他國及本國之訂婚、結婚事項時,辦理程度及辦理費用應明確約定,關於費用最好以明細表方式列為契約附件。
七、婚姻媒合費用及給付時間、方式。
八、約定婚姻媒合業者至遲應於何時履約及違反時之處理方式。
九、關於婚姻媒合業者之保密義務、處理跨國婚姻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契約終止之處理、因有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致無法完成媒合時之處理、消費糾紛申訴管道等,可參閱本章第一篇「許我一個終身伴侶──婚姻仲介契約」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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