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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我不幹!——遺囑信託的受託人拒絕受託時……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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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仟雯
案例
老劉是一名老兵,在台定居已經超過五十年,這麼長的時間,老劉曾經想過成家,然而命運弄人,就在他準備宴請賓客的時候,竟然發現使君有夫,遂將翠花趕出家門。 過了一年,翠花帶著小孩,辦了離婚手續重又出現在老劉面前,並祈求老劉收留,老劉眼看這對母子恐無家可歸,於是勉強收留了這對母子。 到了現在,都已將近八十歲了,有了房子,也攢了些錢,老劉心想應該是將後事做一個處理的時候了,念在翠花與他相處多年的份上,老劉決定留點東西給翠花,但是又因為翠花的小孩大虎不肖,老劉深恐縱然他將財產留給翠花,終將被大虎敗光。律師乃建議老劉將財產做遺產信託,由可信賴的人擔任受託人,並將受益人指定為翠花,就可解決老劉心中的疑慮,老劉便決定指定好友大華擔任受託人。 請問: 一、倘大華不能擔任受託人時,該如何? 二、大華可否辭任受託人職務? 三、大華擔任受託人,其任務終了的原由為何?
解析
一、老劉係以遺囑指定大華為受託人,亦即老劉單方指定大華為受託人並未得到大華之許可,因此是否由大華為受託人,仍繫諸大華之意願,倘大華拒絕擔任受託人,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因此倘大華拒絕,翠花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二、依據信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不得辭任,依此,大華於就任受託人職務後,倘欲辭任受託人職務,應得受益人翠花同意。 三、依據信託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而終了,是倘大華因上開原因而終了其受託人任務,於新任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受託人大華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或清算人應保管該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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