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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可否轉讓受益權?——受益權轉轉轉,行不行?
2005/11/29
作者: 林隆昌

案例

李文華的信託契約想要直接以五歲的兒子為受益人,但是他又想到以兒子為受益人,如果兒子成年以後揮霍財產,並且將信託利益或分配到的財產任意轉讓給人,將造成自己莫大的困擾。如此把兒子列為受益人反而不妥,不知道有沒有辦法限制兒子將來處分信託利益?

解析

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有關受益權之讓與,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
再者,如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準此,李文華五歲的兒子確實可以將信託利益轉讓給他人,但李文華可以在訂立信託合約時保留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契約或處分受益人之權利,或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兒子享有信託利益的時間。
另外,李文華若為避免兒子成年以後任意揮霍財產,想要延後兒子取得信託財產的時間,使兒子在穩定成熟以後再自己管理財產,可以按信託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信託契約中限制受託人移轉財產給受益人的時間。
(本文摘自「信託.保險.節稅規劃」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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