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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遺產之負債,應具有確實證明
2005/05/17
作者: 林隆昌
案例

李華的父親生前二年曾向阮何君借款一千萬元,並書立借據五百萬元二紙。阮何君於李華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始提出借據,合併利息計一千二百萬元。李華乃以李父去世前的二年間均自行處理事務,因此於申報遺產稅時,並無法得知李父與阮何君間之債務關係,以致申報時未能提示此項扣除之主張,乃向稅捐機關提起救濟,要求自李父遺產中扣除此項負債,但遭駁回。

列報扣除負債的要件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且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準此,納稅義務人在舉證負債扣除遺產時,該負債應有確實證明,否則即容易被剔除。

實務上可能列報負債

一、銀行及金融機構借款:通常銀行及金融機構借款具有明確的撥款紀錄,且銀行及金融機構通常會定期向債務人催繳利息及本金,因此,其借款事實較明確,列報後被稽徵機構接受的機會最大。
二、民間會款:民間會款如果在交付會款的資金流程上清楚,且會頭及會員資料明確,其列報後被稽徵機關接受的機會亦很大。
三、私人借貸:被繼承人與他人在死亡前的舉債,必須提供借據及利息所得申報資料。若為無償借貸,應有法院公證合約。私人的借貸有時以現金交付無法舉證資金流程,被剔除的機會相對增加。
四、合夥債務:在一些案例中,可能會發生數人合夥投資將財產登記在甲的名下,而以乙的名義借款。若甲死亡,甲名下的財產可能會被列入遺產課稅,但購買財產的負債因為在乙名下而無法列報扣除,此時,納稅人應舉證甲購入財產的資金來源,嗣後付息的紀錄,以及甲乙的合夥關係,以證明甲有負債的存在。

負債不能扣除的原因

一、李父向阮何君借入款項的資金流程未舉證。
二、李華提出借據等證據係在稅款申報以後,容易被認為借據係事後補救的。
三、借據與負債金額不同。
四、李華未提出阮何君在李父死亡前二年的追討紀錄。
因此,李華在舉證上前後矛盾,且舉證資料與債務存在的特性,例如追討、付息、資金流程……等等不符,因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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