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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簽錯字,認不認?
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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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國泰
案例
忠信通訊行的老闆阿忠某日在朋友阿三所交予的支票背面書寫「中信通訊行」,背書之後交給供貨廠商作為貨款給付之用,試問阿忠所為簽名有錯別字,是否影響簽名之效力?
解析
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背書人是何人有共同的了解,法律並無加以干涉之必要。而且意思表示之錯誤,如能透過對當事人真意的探求,得到該意思表示客觀上的意義,當事人的用語並非絕對唯一的考慮因素。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一號判決亦認為:「原審斟酌上開支票之背書『福倫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志通』,係上訴人福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智通親筆書寫,已經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實函覆在卷,參以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函覆並無『福「倫」企業有限公司』申請登記等情,認該背書乃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不能因其錯寫字異音同之『倫』、『志』二字於中,而得免責,因而將第一審所上訴人敗訴判決予以維持,於法於無違背。」 就本案例而言,「忠信通訊行」的老闆阿忠在朋友阿三所交予的支票背面書寫「中信通訊行」,背書之後交給供貨廠商作為貨款給付之用,雖將「忠信」誤寫成「中信」,但該背書確實係阿忠所為,阿忠即不能因其錯寫字異音同的「忠」、「中」二字於中,而得主張免責,阿忠仍然必須負背書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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