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管委會應盡之義務——管委會要做哪些事
2005/03/07
|
作者:
林旺根
管理委員會組成之目的,在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促進里鄰和睦、調和住戶權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管委會許多職權,當然亦應明確其應盡之職務,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正前第三十四條)規定,分述如下︰
管委會應盡之義務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按本款修正前為第七款,因管委會之成立宗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故移列於第一款。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此之共用部分應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按本款修正前為第五款移列)。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按本款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為第四款)(即違反本條例或其他建築或使用管制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之證據資料)。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即住戶關係之調和與容忍義務)規定之協調(按本款修正前為第二款)。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按本款修正前為第六款)。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按此款修正前為第六款,其僅規定:「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至於「水電、消防、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文件」等重要文件,則漏未規定,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法時予以增訂。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公共設施之點收:即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本款增訂「點收」二字,與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所稱「點交」意義並無不同,將來修法時宜予統一。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按本款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法時所增訂,以確立公共安全申報之義務。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以上所列職務僅為例示性,至其具體內容,則俟個別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
管委會的衍生性職務
此外,依本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尚有下列衍生性職務: 一、報告會務:第三十九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二、受理送達之職務:經查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者,其管理費用及管理人員之薪資,係由全體住戶按一定比例分擔,是其管理人員之性質,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 三、催告及代為投保之義務:依第十七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該住戶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 四、依法進行訴訟之職務:詳參前述訴訟權,於茲不贅。 五、移交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相關財務報表憑證、帳冊、經費餘額及相關重要文件等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六、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義務:依本條例修正後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故公寓大廈如因灱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牞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犴公共通道溝渠及妵相關設施需要修繕而費用不足時,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頒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修繕費用補助辦法後,管理委員會即應視該公寓大廈之實際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