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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我不服!
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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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隆昌
案例
白又文最近接到國稅局核定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漏報所得數十萬元,應補稅二十餘萬元,並且加處罰鍰,內心十分氣憤,於是四處尋問到底該怎麼辦。
課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白又文對核定綜合所得稅課稅處分不服,可以先向核定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如仍然不服,再循序向相關機關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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