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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快發函制止——占用防火巷加蓋,要命哪!
2003/09/26
作者: 林國泰
Q:
趙六在台北縣土城市購買了香格里拉社區一樓房屋,為圖私利,乃雇請工人在其屋後防火巷搭建廚房,除有礙觀瞻外,亦影響到該社區防火功能,管理委員會應如何發函催請其拆除?
A:
防火巷設置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火災時留作逃生之用,攸關居住的公共安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而社區內各巷道及防火巷弄,並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因此,公寓大廈的防火巷弄,依法不得獨立使用而由住戶專用。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亦不得於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加蓋廚房、妨害出入等,否則管理委員會得依據同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發函制止。
本件趙六在一樓防火巷加蓋廚房之行為,已違反上揭規定,管理委員會當然得以發函制止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管理。
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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