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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請求票款?給票不兌現?法院見!
200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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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
如何起訴請求給付票款?
一、執票人持有債務人簽發或背書的票據,不問匯票、支票或本票,在當事人間形成一種票據關係,且不問其原因關係是否存在或有效,執票人都可以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在訴訟技巧上,以票據關係請求,遠比以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關係)請求來得輕鬆,且較易獲得勝訴判決。 二、票據上如有背書人,起訴時可將發票人與背書人並列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票款。 三、起訴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儘量不要提到持有票據的原因,只要簡單說明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或背書的票據,經提示不獲付款即可,以免畫蛇添足將取得原因寫進去,造成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必須舉證的困擾。 四、另票據為無因證券,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較易獲得勝訴判決,但仍有票據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抗辯事由,尤其在直接當事人間仍有原因關係之抗辯,故如經背書轉讓取得票據者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即能切斷前手與發票人間的原因抗辯事由。
如何撰寫起訴狀?
一、管轄法院為票據付款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簡易庭。匯票未載付款地者,則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本票未載付款地者,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則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例如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中正區,則應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起訴。 二、起訴狀當事人雙方稱為「原告」及「被告」,發票人及背書人均稱為「被告」,如係公司,應載明法定代理人。 三、「訴之聲明」欄部分,除載明請求金額及利息(票據的法定利息為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外,尚須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事實及理由」欄部分,只須簡單扼要載明持有被告簽發(背書)之票據,經提示不獲付款等事實即可,毋須再敘明為何取得之事實,以免畫蛇添足,徒生不必要的困擾。 五、如將發票人或背書人共列被告,該發票人及背書人應負連帶責任,於「訴之聲明」欄應載明「連帶給付」。 六、將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列為證物(開庭時記得帶正本供法官核對後發還),附在狀子後面裝釘。 七、遞狀時須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影印本即可),並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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