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討債進行第一招——先查後封有法寶
2003/12/18
|
作者:
劉孟錦
經濟不景氣,失業率節節升高,民間倒債事件,層出不窮。跟會被倒會,支票跳票,公司倒閉,貨款收不到,借款還不了,許多債務人倒債後,就此行蹤不明,讓債權人追討無門。 如果不幸被倒債,債權人就要與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比快、搶時間;誰先查出債務人的財產,誰就能查封拍賣該財產,進而順利討回欠債。因此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資料,真是一門學問。 想要討債,一定要先調查債務人有沒有財產?財產在哪裡?如果有財產,還有沒有殘餘價值?如果房子、土地已經設定抵押了好幾胎,縱使拍賣,恐怕也分不到錢。想到花了錢,忙了半天,結果卻分不到錢,讓許多債權人因而裹足不前,乾脆自認倒楣、看他逍遙算了! 其實討債是有技巧的,不景氣、經濟拮据,自己也可以「討債DIY」。 討債的第一步,就是要先查出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加以查封或拍賣。雖然有些徵信社或討債公司可以提供這些服務,但是這些公司基本上良莠不齊,討債方法又遊走於法律邊緣,萬一擦槍走火出了事,說不定還會讓債權人(委託人)官司纏身。 本文教你一種既合法又省錢的調查方法。
第1話 債權人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
一、依據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因此,財政部依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已開放本來屬於機密的納稅人財產檔,債權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或其委任的受任人,只要持民事確定判決書或其他等執行名義,就可以向全國國稅局(含分局、稅捐稽徵所)繳費申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基本上,債權人可向全國任一國稅局(含分局)查調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而債務人的營業資料則必須向債務人營業所在地的稅捐處申請。 二、查調標的: (一)財產資料:含土地、房屋、車輛、投資(即股東名冊)資料清單。 (二)綜所稅所得資料:含薪資、利息等所得資料清單。 上述各項標的,查調內容如后: (一)土地所有人姓名、地籍編號、土地地段及其面積、持分率、現值。 (二)房屋所有人姓名、房籍編號、房屋座落及其面積、持分率、現值。 (三)車輛所有人姓名、車牌、車型名稱。 (四)投資公司、股份面值(每股面值十元乘以持有股份)。 (五)薪資、利息所得:其給付之公司或存款金融單位。
第2話 債權人向稅捐機關要求提供債務人課稅資料,其申辦程序如何?
一、申請人資格:債權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或委任之受任人。 二、受理查調之稅捐機關: (一)所得資料:依申請人之方便,可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財產資料:依申請人之方便,可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申請或稅捐處(含分處)申請。 (三)營業資料,應向該債務人營業所在地之稅捐處(含其分處)申請。 (四)申請查調之所得或財產資料,在一百件以上者,除可向稅捐機關查調外,亦可依申請人之方便,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三、受理對象及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債權人如為個人: 1.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司法機關之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3.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4.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5.其他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6.本票裁定書正、影本。 7.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正、影本。 8.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二)債權人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 1.公司執照、營利事業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2.司法機關之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3.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4.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三)其他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1.本票裁定書正、影本。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正、影本。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4.授權代理人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5.授權書正本及影本。 6.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 7.授權代理人僅檢具債權人身分證影本時,應由其影本上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切結。 8.申請人應於所附之影本證明文件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切結。 9.以上檢附證明文件經審查無誤後,正本當場退還。 四、申辦程序如次: (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應檢具之證件正、影本,就近向受理查調之稅捐機關申請。 (二)承辦單位審核受理後,開具繳費單供申請人繳交申請查調資料服務費。 (三)申請人向該單位出納股繳費後,將收據交給承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將正本交還,可即時查調之資料,當場提供。 (五)如無法當場提供,則由申請人於回復信封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雙掛號郵票,於事後寄送。 (六)各稅捐機關可視其內部作業情況,在簡政便民之原則下,自行擬定妥適之作業流程,以符實際需要。 (七)各稅捐機關對於提供予債權人之資料,應於資料之適當位置加註「本資料僅供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用,如有洩漏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一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處罰」。 五、注意事項: (一)債務人之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單位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請債權人務必填寫清楚,否則概不受理。 (二)申請人取得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三)申辦所需之書表,由稽徵機關印就提供,格式如后: (四)受理私債權債務查調案件申請書一式二聯。 (五)查詢案件名冊一式二聯。 (六)回郵信封。 (七)繳費收據一式五聯。 (八)回復信封上申請人之姓名、住址須填寫清楚並貼足雙掛號郵票,若郵資不足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3話 債權人須有哪些執行名義才能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
債權人取得下列執行名義者,即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款或有疑義,容後詳述)。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