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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生子,憑啥分家產?
200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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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
Q: 王先生最近過世,王太太在料理後事之後,竟然有一女子攜帶一個女兒來說,女兒是王先生與她所生的孩子,要求繼承王先生的遺產,王太太聽了直如天霹靂。經過調查,原來是王先生生前即在外與另一女子同居並生下一女,王先生除購買一棟房子供其居住外,每個月並按期支付她們生活費五萬元。 先生婚外情所生的子女,應該是「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為什麼還可以回來分財產?這樣對王太太及親生子女不是太不公平了嗎? A: 先生婚外情與外面女人所生的子女,因為並不是合法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所以不是先生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一般通常稱為「私生子」。其地位當然與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有所不同,在先生認領該非婚生子女之前,先生與該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並無關係,當然不能繼承先生的遺產。 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的認領,或是雖然沒有經過認領的手續,而有被生父撫育的事實,在法律上都可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先生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不論是否與先生在一起生活,只要經過先生的認領,或是有撫育的事實,該非婚生子女即和合法配偶所生的婚生子女有一樣的地位,有相同的權利,當然可以回來繼承先生的遺產。而且所謂「認領」,包括出於生父自願的「任意認領」,以及生母及非婚生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請求生父認領的訴訟,經過法院判決應該認領的「強制認領」在內。而所謂「撫育」,並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只須有撫育的事實,即應視為認領,實務上也認為倘依生父的親筆信函,足以認定早已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則自非不可視為認領。換句話說,先生婚外情所生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如果經過生父認領,或是有支付生活費或預付撫育費等撫育的事實,在法律上就應視為婚生子女,關於財產的繼承權利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當然可以繼承先生的遺產。 又認領是基於自然血緣的事實,在法律上是一種單獨行為,先生是否認領婚外情所生子女,完全視先生個人的決定,先生認領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並不需要太太的同意,太太也無阻止先生認領的權利,所以先生認領婚外情所生的子女,太太縱使有一百個不願意,在法律上也是無可奈何的。 或許有人說,上述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太太以及婚生子女並不公平,這些規定,豈不助長了先生「一箭雙鵰」、「一人吃兩人補」的行為?但是婚外情的過錯在於先生與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本身是無辜的,法律上不能因為生父與生母的過錯,而剝奪非婚生子女的權利,所以權衡子女的血統及子女生活上的考慮之後,採取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規定,實在是煞費苦心。婚外情,無論在法律上或道德上,都是受到非難的,而它所造成的傷害以及後遺症,又豈是一句「禍延子女」所能道盡?又何忍無辜者受盡折磨?前車之鑑,足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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