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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留債,後人有權不背!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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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一名男子替人做保背負龐大債務,不幸往生,因不懂法律規定,妻子和四名未成年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成了債務人,從此負擔上億的債務。 一名四歲男童,他的外祖父在去年底去世時,遺留約七百萬的債務,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唯獨遺漏他的名字,因此小小年紀就必須獨自背負大筆欠債,他的母親雖已提出抗告,但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遭法院駁回。 因不了解法律規定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的例子比比皆是,其實前人留債後人是有權不背的,了解法律,將可保障您的權益!
繼承人如何限定繼承?
當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身後遺留甚多的財產,但不知被繼承人身前所負的債務有多少,惟恐一旦繼承之後,繼承所得的財產價值,仍無法清償債務;而繼承人又捨不得「拋棄繼承」,此時該繼承人應如何是好? 其實在此種情形之下,可循「限定繼承」的方式而為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即限定繼承。 繼承人於為限定繼承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注意限定繼承的方式: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參見民法第1156條第1項)。 二、注意期間:為限定繼承,須於繼承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又上述三個月的期間,法院得因繼承人的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加以延展(參見民法第1156條第2項)。 三、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償還債務: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時,法院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而在此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得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參見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58條)。 四、繼承人不得為下述行為:繼承人既為限定繼承,須具冊呈報遺產,所以不得有下述行為:灱隱匿遺產;牞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 上述四個問題,都是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所須注意者。
繼承人如何拋棄繼承?
當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生前負債多於遺產時,想要擺脫此一燙手山芋,可以以「拋棄繼承」方式為之,但繼承人究應如何拋棄? 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所以繼承人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如何為有效的拋棄繼承,必然是繼承人所關切的。 依現行法律規定,至少應注意下述五點: 一、注意拋棄的方式:拋棄必須以「書面」為之,此一書面因係向法院為之,所以必須運用「司法狀紙」,按一定的格式書寫。 二、注意聲明拋棄的單位: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向「法院」聲明;法院涉及「管轄權」之問題,拋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應當注意。管轄法院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三、注意期間:拋棄繼承期間為「二個月」,此一期間的起算點,依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開始計算,又此一期間為不變期間。 四、注意拋棄繼承的效力:關於拋棄繼承的效力,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所以,拋棄繼承並不是於拋棄之時起生效,而係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五、拋棄繼承時遺產的管理:繼承人拋棄繼承時,遺產若於該拋棄者之手中,究應如何處理?依法律之規定,其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負保管責任,且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參見民法第1176條之1)。 雖然只是拋棄繼承,然仍應注意法律的規定! (本文摘自「繼承權益與遺囑書範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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