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如何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爭家產?先辦登記吧!
2003/11/17
|
作者:
王彥琳
Q: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因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為此感到很無奈。聽說逾期申請有處罰的規定,屆時對大家都不好,請問他該怎麼辦呢?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因此,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有問題,仍應先行辦理登記
而繼承登記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屆滿前,若繼承人間尚未能達成協議或有部分繼承人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已無因逾期辦理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危險。
辦妥登記後再行協議分割
如前所述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在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得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
登記費及罰鍰應如何繳納?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由出面申請的繼承人就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繼承人的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登記規費及罰鍰,不得繕發所有權狀(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未會同辦理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補繳其應納的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後,才可領得所有權狀。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報,又不繳納遺產稅時應如何處理?
雖然部分繼承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僅一人出面申報遺產稅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如經核定有應納的遺產稅額時,亦不須代為繳納全部的稅款,只要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準備的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由提出申請的繼承人於申請人欄加蓋印章即可。同時申請書的申請人欄位,應註明其他未能會同申請之繼承人姓名及其相關資料,並不需要蓋章。 二、登記清冊:填寫欲辦理登記的土地及建物標示,如:地段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等,並在備註欄註明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戶籍謄本:為確認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尚生存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之關係,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照民法的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以供地政機關審查,並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並繳清遺產稅後,以取得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如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按應繼分繳納者,應檢附同意移轉證明書。 六、所有權狀:申請繼承登記檢附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正本。如所有權狀遺失者,得檢附申請人出具的切結書。 七、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