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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會說話--從戶籍謄本得哪些小秘密?
2006/01/02
作者: 華祥任
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戶籍登記,指左列各項登記:一、身分登記:灱出生登記。牞認領登記。犴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犵結婚、離婚登記。玎監護登記。甪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遷徙登記:灱遷入登記。牞遷出登記。犴住址變更登記。」另依戶籍法第二章各條規定,我國人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所有身分上及行動上有所更動時,均有在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義務,若有違反,依同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罰。 由此可知,從戶政機關所調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載資料對債權人來說,應具有頗高之價值,值得詳細查閱。 從戶籍謄本上可得知哪些「小秘密」呢? 一、確認債務人是否為「戶長」 若債務人為戶長時,可作為爾後強制執行債務人住宅內動產權利歸屬的推定依據。 二、債務人非戶長時 從「稱謂欄」可了解債務人與戶長間之關係,例如:長(次、三、……)子(女)、兄弟姊妹、夫、妻、寄居、養子(女)……等(詳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同時亦可得知戶長之姓名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之前戶籍及其戶長姓名 從「戶長變更及住戶動態記事欄」或「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遷出、遷入之地址及日期。例如:原住○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戶內,民國○年○月○日遷入登記。 四、債務人改名時 從「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之新、舊姓名及更改日期。 五、新、舊門牌對照 從「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可得知戶籍地門牌是否有整編過,新、舊門牌及整編日期均在此欄位顯示。可與身分證上之地址做比較,以判定債務人是否真的遷出或只是門牌改變而仍住在同一地點,其可作為寄發通知、撰寫訴狀、法院文書送達、到場查訪等之最新依憑。在法院強制執行實務上,若查封標的與債務人戶籍地為同一地點而有門牌整編之情形時,戶籍謄本可以替代戶政事務所所核發之門牌整編證明。 六、債務人是否死亡 從「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是否死亡,死亡日期亦可從此欄位得知,藉以了解債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之有無、順位等資訊。 七、債務人婚姻狀況 從「記事欄」可得知債務人之婚姻狀況,亦可從結(離)婚次數、頻率、對象,了解債務人與配偶間是否有假結(離)婚的可能。例如:甲、乙二人在二、三年間結婚、離婚數次。 八、債務人是否被強制遷出 若從「里鄰地址欄」內得知債務人的戶籍地在戶政事務所時,應知債務人已被原戶籍地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申請強制遷出登記。 九、查詢鄰里長電話 從「里鄰地址欄」內可以得知戶籍地所屬之最新里、鄰。可藉由中華電信查號台或政府網路(Village.nat.gov.tw)先取得里長電話,進而取得鄰長電話,作為債務人聯繫的另一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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