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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月最in的書——個人帳戶,做到哪,帶到哪?
200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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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羅美棋
攸關退休經濟大計,果然大大「擄」獲人心,《選好勞退不怕老》元月一上檔,迅即登上永然暢銷排行榜冠軍寶座!熱騰騰的話題,急切切的逼近,您還在觀望嗎?如果不想坐失良機,還是好整以暇地先瞧瞧以下您該知道的事吧! 一、個人帳戶式概介
個人帳戶式之退休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又稱可攜式之退休金制,是由事業單位依勞工薪資之一定比率,按月為其提撥退休金存入政府機關為其設立之退休金帳戶內,勞工也可以配合自行提繳一定金額之退休金存入上開帳戶內,於勞工退休時領取,由於退休金帳戶以勞工個人名義設立,勞工變換工作,所提繳之帳戶本金及收益完全不受影響;換言之,所提繳之退休金如同銀行存款,可隨其工作之變遷而攜走,工作年資也不因而中斷。依新制定之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月薪之百分之六,勞工也可以在月薪百分之六範圍內自行增提撥,一併存入申請退休時領取。
二、個人帳戶退休制之內容
(一)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薪資之6%,並依勞保局寄交之繳款單繳納,存入勞保局為勞工開立個人退休專戶。 (二)勞工可在自己月薪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併同雇主之提繳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自願提繳部分為個人綜合所得之減項。 (三)請領退休金之條件及年資計算方法:勞工選採個人帳戶式之退休制者,其請領退休金之方式可分二種,即一次領取及按季領取(即所謂月退休金)。勞工申請領取月退休金者,其年齡必須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必須滿十五年以上,如勞工年齡滿六十歲,但工資不滿十五年者,雖可申請退休,但可領取之退休金不多,些微退休金申領月退亦無實益,勞退條例乃明定應一次領取退休金。此外,如勞工殘廢終身不能工作,已依勞保條例領取一、二、三等給付者,亦得請領一次退休金。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勞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退休年齡最低為六十歲,但並不是屆滿六十歲就必須退休,滿六十歲繼續工作,雇主應為之繼續提繳,沒有提繳上限問題。 犵請領月退休金者應投保延壽年金保險。 玎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由其指定之人或遺屬一次領取退休金。 甪勞工領取月退休金未及平均餘命亡故,其退休金專戶餘額由其指定人或其一定順位家屬一次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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