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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看懂訴願書
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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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羅美棋
一般來說,訴願是人民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依訴願法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司法上權利行為,受理訴願機關對人民依法提起之訴願,經審議後應將審議結論,讓訴願人知悉,因此需作成訴願決定書,並送達予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以便訴願人閱後決定是否續行其行政救濟行為,就原處分機關亦得據以為行政行為,或作檢討改進。 訴願決定書應載事項 一、訴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址、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二、法定代理人、訴願代理人姓名、住址(訴願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其法定代理人、訴願委任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三、主文。四、事實。五、理由。六、決定機關及其首長。七、年月日。八、聲明不服之方法及期間。 決定書正本送達之期間 訴願受理機關應於訴願決定後十五日內作成訴願決定書正本,送達予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 聲明不服附記錯誤之效力及補救辦法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第九十條),倘有記載錯誤,致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者,收受行政訴訟狀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狀及有關資料移送管轄機關,並通知提起行政訴訟之人,視為自始即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倘訴願決定機關未為聲明不服方法及期間之附記或附記錯誤,致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只要在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即視為法定期間內提起。 訴願決定機關如發現不服方法及期間記載錯誤,應以「通知」方式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不服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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