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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快又有效
20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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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案例
老劉經營一家自助餐廳,由於便宜,口味又佳,平常生意就不錯,附近公司行號的職員,中午幾乎都到他那兒用餐。王先生是美髮店內的職員,也常到老劉那裡解決民生問題。前幾個月,王先生乾脆和老劉商量,請他為美髮店的職員張羅午餐和晚餐的便當。老劉當然同意了,於是天天為他們送便當去。這麼吃了一個多月下來,累積餐費達二萬七千多元,老劉向王先生請了好多次款,王先生總是一延再延。老劉自認是做小本買賣的,受不得虧欠,他聽人家說,可以找法官調解,十分便利,請問應如何辦理?
解析
調解是民事訴訟程序之一,目的在使權利糾葛的當事人能在法官協調下,尋找出圓滿的解決方法,以避免長期訟累,節省時間及金錢的耗費。民事糾紛幾乎都可以聲請法院調解,但下列案件於起訴前均應經調解:即:一、訴訟標的未逾新台幣十萬元者;二、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而發生爭執者;三、因不動產的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四、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的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等等(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 老劉與王先生的債務只有二萬七千元,如果以訴訟方式來解決,實在耗時費力,先由法官調解看看,如果成立的話,馬上就可以此為強制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如果不成立,則聲請人可以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內起訴,視同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另一方面,調解不收裁判費用,而於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調解程序中所收的費用,即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十分划算。不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是不可以聲請調解的,即: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法定其他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涉訟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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