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捍衛你的著作權——是轉讓或授權,利害有別
2003/12/18
|
作者:
李永然.洪菁黛
案例:
萳莉是藝文界的一顆新星,她的小說不僅對人性的描繪深刻,同時也對這個世界充滿摯切的熱忱及希望,不少出版社都爭相出版她的小說,但是她不知道什麼是著作權「轉讓」?什麼是「授權」?
解析:
一般而言,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我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就著作人及著作人格權加以規定,而同法第四章第一款中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一亦分別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出租、編輯」等各項權利。 所謂著作權「轉讓」及「授權」,是針對著作財產權而言,而著作人格權是不得轉讓及授權他人利用的,此參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及繼承」即可明瞭。簡單地說,「轉讓」猶如出售或是權利的移轉,一旦轉讓權利後,即永遠喪失所轉讓之權利;而「授權」則類似權利的租借,是暫時性地同意他人利用著作,所租借的權利仍屬原著作財產權人【註一】。茲將二者析述如下: 著作權轉讓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依法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出租、編輯」十項權利,每類著作均依其不同性質享有不同之權利,著作人得依其意願將前述權利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 又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的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所以讓與人倘轉讓所有權利,則受讓人取得該著作之著作權全部。讓與人可僅將著作權之「改作權」轉讓他人,但仍保留其他權利,而使受讓人僅取得「重製權」。又讓與人得轉讓部分的權利(例如三分之一),而與他人以共有之型態共同享有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範圍,原則上係由當事人以契約約定。當然,該約定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為訴訟舉證的方便,最好以書面定之,以杜爭議。倘若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約定不明,該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這是為了保護著作財產權所為之規定。至於讓與範圍若生爭議,則須進行訴訟由法院來加以確定【註二】。 著作權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以授權之方式,允許他人暫時利用其著作而獲取權利金,因此,為使未來舉證方便,授權契約最好以書面簽訂,並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及給付報酬等各事項明確約定。否則,約定不明確之部分,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而法條明文推定,被授權人亦得舉反證加以推翻,並證明該部分確有授權。 須特別說明的是,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因此,倘若被授權人無「再授權」之權利,應不得將其所取得之權利再授權他人利用。違反者,該再授權之行為應屬無效。此由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即可明白。 註一:參考Lesley Ellen Harris撰,林以舜譯,《www.數位智財.$》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版,第一○六頁。 註二:本文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資料檢索/著作權Q&A文章。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