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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o 書精選?——未成年,不是什麼都可以!
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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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施盈志
未成年,有什麼好處?為所欲為,又不用負責!有什麼壞處?綁手綁腳,處處受限!別以為這是正確答案,法律上就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可沒說得這麼簡單!未成年,不是什麼都可以,卻也不是什麼都做不得!
案例
住在屏東的小龍(十八歲)考上台灣大學,小龍的叔叔為表示祝賀之意,送給小龍一輛野狼機車,小龍欣然接受。小龍為了上課方便,自己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房間,開學第一天,小龍騎著野狼機車上課途中,撞到五歲的阿呆。問:小龍可以接受這項贈與嗎?可以租屋嗎?撞到阿呆要負責嗎? 所謂的「行為能力」(或稱「法律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資格)」。例如:五歲的小孩甲說:「我要把我的蜘蛛人玩偶送給你」,這樣算不算是一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的一般性規定,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沒有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五歲的甲沒有行為能力,他沒有辦法做出「送蜘蛛人玩偶」的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是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當「替身」。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侵權能力是指法律上可以負損害賠償的能力(資格)。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未成年人是不是有侵權能力,要看「有沒有識別能力」,而有沒有識別能力,要依具體的狀況認定其精神狀態,也就是說,有沒有識別能力,要依每個未成年人(二十歲以下的人)的情況個別加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例如:七歲的小孩如果已有識別能力,他應該要與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連帶負賠償責任;如果七歲的小孩還沒有識別能力,被害人只能請他的法定代理人賠償。 總之,不管未成年人有沒有識別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負責,所以被害人也不用擔心求償無門,除非是法定代理人已經很認真地監督未成年人,或即使法定代理人已經盡相當的監督責任,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況,法定代理人才不用負賠償責任。
解析
1.小龍接受叔叔所送的野狼機車,屬於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所謂的「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的情況,所以不用小龍父母的同意。 2.小龍為了上課方便,自己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房間,依照一般的生活經驗,應該算是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所謂的「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況,不用小龍父母的同意;除非小龍租的是「豪宅」,那就不是「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況了,得經過父母的允許才可以。也就是說,「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是要依社會上通常的情況、一般的經驗來加以判斷。 3.小龍騎野狼機車撞到阿呆,小龍要不要負責,就要看小龍有沒有「識別能力」,小龍能夠考上台大,應該算是有識別能力了,所以小龍要對阿呆負責。另外,除非小龍的父母可以證明已經很認真地監督小龍,或者即使已經盡相當的監督責任,小龍仍免不了要撞到阿呆,小龍的父母才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否則小龍的父母便要與小龍對阿呆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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