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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決定,我不服——如何提起訴願
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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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黃振國
案例
林先生因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就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予以駁回,林先生認為該駁回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益,不服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駁回處分,林先生應向哪一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案件是由哪一機關審理?訴願書應送交哪一機關?
解析
訴願制度是人民對行政機關違法事件,請求行政機關再予以審查,一方面維護人民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維持行政品質。 訴願原則上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例外如原處分機關是中央各院,如行政院、考試院,則向該院提起訴願。訴願法第四條列舉下列管轄機關:「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所以林先生的訴願案件是由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的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來審理的,訴願法稱作「管轄機關」。 為顧及一般民眾不一定能夠知道,各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是哪一機關,以避免人民錯誤而遲誤法定期間,另一方面賦予原機關再審查之機會起見,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訴願書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所以林先生因為不服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駁回之處分,訴願書仍向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提出,但經由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將該訴願書,轉送台北市政府。 辦理訴願是由各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即由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並決定林先生訴願案件。 (本文摘自「訴願書狀與範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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