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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身安全有撇步.遭人傷害該怎麼辦?
2005/07/21
作者: 李永然
每個人均有「人格權」,且均受法律保障,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其中「身體權」向為吾人所重視,生活中或工作上,家人間或外出時,均有可能發生身體權遭受侵害的情形,被害人此時該如何是好?
一、丈夫動手打妻子,妻子該怎麼辦?
夫妻本應恩愛,但事實上,有些丈夫娶了嬌妻後,即一改婚前態度,甚至出現動手打妻子之情形,這時候,妻子該如何是好?
(一)立即驗傷:妻子遭打傷,一定要到醫院驗傷,由醫師出具診斷書,俾作為證據。
(二)申請保護令: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家庭暴力」之意義,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丈夫已犯「普通傷害罪」:丈夫動手毆打妻子,係犯罪行為,依刑法的規定,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妻子欲提出刑事告訴,一定要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的規定。
(四)丈夫對妻子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丈夫毆打妻子致傷,係故意侵權行為,妻子可要求丈夫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妻子應注意此一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即二年(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七條)。
二、出外遭人毆打,該怎麼辦?
目前「治安」較差,偶爾在街上看到有人打群架,或數人圍毆一人,其遭人打傷的被害人該如何是好?茲分析如下:
(一)究竟要告「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打人者有些僅具教訓性質,有些則是欲置被害人重傷,如屬前者,一般係構成普通傷害罪(參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為告訴乃論之罪;若是後者,即構成重傷罪,刑法中所指的「重傷」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的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一年或二年的聽能、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毀敗或嚴重損害一肢以上的機能、毀敗或嚴重損害生殖的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參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並且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毆打他人的行為在民事上屬於故意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加害人有二人以上者,被害人可以他們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命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
三、遭人開車撞傷,該怎麼辦?
在台灣開車,發生車禍時有所聞,如遭駕駛人過失撞擊受傷,被害人該怎麼辦?茲分析如下:
(一)已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有「普通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分,肇事者如係業務行為,例如:計程車司機駕車撞人,被害人可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罪追究駕駛人,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者如非業務行為,被害人則可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追究駕駛人,最重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的規定。
(二)被害人可對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此類行為在民事上是屬於過失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依民法的規定,對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四、遭醫師誤診受傷,該怎麼辦?
患者生病找醫師乃天經地義,但醫師如果誤診,致病患白挨刀子,病患該怎麼辦?
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如果醫師未按上述規定或說明錯誤,致做了不必要或錯誤的手術,病患可以分就刑事及民事的規定向醫師追究責任,現分述如下:
(一)刑事方面已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如致死亡時,則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參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民事方面已構成過失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向醫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而僱用該醫師的醫師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綜上所述,身體權若受侵害,不論加害者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有令行為人負起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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