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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得標,公務員、廠商罪難逃!
20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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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案例
甲鎮長因辦理零售市場新建工程招標作業,故意洩露底價予乙公司,讓乙公司得標,乙公司之負責人丙順利得標,並交付賄賂款五百萬元予甲鎮長,甲鎮長與丙各該當何罪?
解析
我國貪污治罪條例於第四條規定第一級貪污罪。依該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所以,本案例中,甲鎮長的行為已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至於包商乙公司負責人丙,則涉及「行賄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即有一麻豆鎮前鎮長涉及類似前述之行為,而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而包商則以行賄賂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二年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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