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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竊我的點子,當心挨告!
2004/02/03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甲化妝品公司的一則廣告文宣係參照「乙化妝品公司」的廣告文宣內容而製作,乙公司能否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向甲公司主張甲公司的抄襲行為須承擔法律責任?

解析:

我國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而「創作」則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的創意表現於外者(註一)。
依上所述,乙公司的廣告文案如為具有「原創性」的創作,自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甲公司未獲乙公司的授權同意,也無「合理使用」(參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的情事時,自已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另實務上,也曾發生廣告文案引用他人的詩、詞、散文,不知是否違法之情形。此須先視所引用的「詩、詞、散文」的著作權存續期限已否屆滿,如已屆滿,則成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並不構成侵害。但如果該詩、詞、散文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仍在「有效存續期間」,則於廣告宣傳品中予以利用時,原則上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其利用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尤其是第五十二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合理使用」),則不須徵得同意(註二)。
由以上說明可知,從事廣告文宣、企劃的人員,於企劃文案時必須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並尊重著作權,方不致誤觸法網!
註一: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認識著作權第三冊(修訂版),頁一一,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版二刷。
註二: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認識著作權第三冊(修訂版),頁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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