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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勞工權益不可少!
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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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Q:
邇來企業併購的情形逐漸增多,而我國的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權益有哪些保障性的規定?
A:
所謂「企業併購」,是指公司的「合併」、「收購」及「分割 」,我國對於企業併購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的規定,該法未規定者,才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因而於企業併購關於勞工權益的保障,也須先斟酌企業併購法的規定。 企業併購法中關於勞工權益的保障,可分三方面說明: 一、退休準備金的處理:由於勞動基準法有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規定,而這些準備金於公司發生併購時,應按下述規定處理: 灱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於支付非留用勞工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後,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勞工退休備準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牞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於支付非留用勞工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後,應將其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的留用勞工所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按比例移轉至受讓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二、勞工的留用:勞工於公司併購發生時,有權選擇是否同意留用,在新雇主願意留用時,有權決定不願留用。然一旦勞工同意留用時,則嗣後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予「資遣費」(參見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 三、未留用及不同意勞工的資遣:前述不願留用的勞工,或雇主未留用的勞工,應由併購前的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參見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 現再將「預告期間」的計算及「資遣費」的支付標準分述如下: 灱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牞資遣費:在同一雇主的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依前述計算的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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