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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怎麼簽﹖——對不起,打了你
20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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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Q: 王先生對李小姐有傷害身體的行為,該傷害案並在法院審理階段,期間王先生懇求李小姐原諒,在願付相當金額的慰撫金給李小姐後,達成和解協議。對此和解契約書應如何訂定?謹舉範例如下。 A: 立和解書人:李○○(以下簡稱甲方) 王○○(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為台灣○○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達成和解,書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願賠償甲方新台幣○拾○萬元整,作為對甲方之慰撫金,此賠償乙方以○○商業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乙紙支付(票號:LA○○○○○○○,發票日:民國○○年○月○日,面額:○拾○萬元整,發票人:○○○)。 二、乙方日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司法機關除外)提及本案情節,並應主動迴避甲方,期以儘速撫平甲方之心情。 三、若乙方有違反前條或再次觸犯類似案件時,願賠償甲方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立和解契約書人: 甲方:李○○ 身分證字號:A○○○○○○○○○ 地址:○○市○○路○○號 乙方:王○○ 身分證字號:A○○○○○○○○○ 地址:○○市○○路○○號 見證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文摘自「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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