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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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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民眾一旦涉及刑事訴訟,往往有委請律師之必要,現因兩岸間的交流日益密切,不論在台灣或中國大陸,聘請律師的機會勢必更加頻繁,本文特將運用律師應注意的問題說明如後。
★台灣方面
台灣民眾對於本地的情形較為熟悉,找律師,一般是由親朋好友介紹,現在網路相當發達,也有透過網路尋覓之情形。無論如何,找律師仍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了解律師能做什麼 找律師可以諮詢法律問題、撰擬書狀,甚至陪同出庭或赴警局、調查處應訊,當事人應依自己的需要及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委任律師。 二、訂立委任契約 了解律師的服務內容,並已找到可資信任的律師之後,接下來就是與律師訂立「委任契約書」,成立委任關係。訂立委任契約一定要明白委任服務的內容、報酬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三、緊密聯繫 委任律師之後,一定要與律師建立緊密的聯繫關係,要求律師提供聯繫的電話、傳真號碼、手機或e-mail的address,並做必要的聯繫;且應於接受偵訊或開庭前見面溝通,以做妥適的準備。
★中國大陸方面
台灣民眾對於中國大陸的情形較為陌生,要找大陸律師,可以透過台灣律師或當地的台商協會介紹;找到律師後,在運用上也應有以下幾點認識: 一、運用大陸律師的時機 一般人多半到了要打官司時才找律師,其實這麼做是比較不智的;運用律師應當是在糾紛發生之前。例如:訂立一份合同,絕對不要自己隨便簽署,最好先有律師協助訂立或過目,這樣較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能,縱使不幸發生糾紛,也能運用合同內有利的條款進行救濟。 二、尋找值得信賴的律師 法律領域非常廣闊,如:金融、海商、保險、信託、房地產、合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而律師各有不同的專精,其經驗深淺也各自有別。大陸台商如果要找律師,一定要考慮其能力足以勝任,品德值得信賴者,切勿病急亂投醫。其途徑可透過台灣律師的介紹,或台商協會、公會的推薦,且要親自面談、接洽,再確定委託。委託之後,一旦發現不理想、溝通困難,還可以更換律師,不過仍以「慎始」為宜。 三、注意律師酬金的計算 中國大陸的律師收費標準,可以參考大陸國家計委、司法部於1997年3月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註一);一般而言,各律師事務所收費方式可分為: 𡛼按標的比例收費: 有些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大陸律師會要求按財產的比例收費,台商如覺得標的太大,律師酬金過高,可與之協商。 𥕛計時收費: 乃依照律師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服務報酬,按此方式計酬一定要注意「路途時間」、「異地出差」的計酬標準,俾免負擔過重而發生爭議。 𥐥計件收費: 如刑事訴訟一審多少錢、民事訴訟代理一審多少錢、撰寫「買賣合同」多少錢……,一般台商對此計酬方式較能接受。 不過要採何種方式計酬,還是要由律師與委託的當事人雙方協議一致,成立「委託合同」。 四、注意與律師的聯繫及互動 委託律師一定要表明自己對案件的期待,並隨時與律師聯繫,要求提供案件的進度報告;而於案件告一段落,也要律師說明下階段如何進行,這樣才能建立彼此的良好默契。 五、讓律師充分掌握事實及有利證據 好律師一定要掌握「實事求是,依法辯論」原則,因而當事人應讓律師充分掌握事實及有利證據。律師受當事人委託,須忠人之事,自應主動向當事人了解案情,掌握有利證據,進而提出有力的辯護。 六、確定辯護的方向 打刑事官司,立於刑事被告的立場,不外是使刑事被告獲得有利的刑事判決。然而每個案件案情不盡相同,辯護律師自應把握「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則,進行「有罪與非罪辯,刑事責任辯,證據辯,從輕減輕辯,正當防衛辯,此罪與彼罪辯,共同犯罪責任辯,一罪與數罪辯,犯罪預備、未遂、中止辯,訴訟程序辯」等(註二),不一而足。 七、做好開庭的準備 律師開庭之前一定要有充分準備,刑事被告在開庭之前最好能與律師見面溝通,而律師亦應將準備提出的刑事書狀讓刑事被告閱覽,充分理解,俾能於法庭活動中充分發揮。 八、積極參與法庭活動,讓律師沈著、深入地進行辯護 法院於進行辯論之前,須進行事實的認定、證據的調查,因而律師應積極參與法庭活動,提出有利的證據供調查,使法院審判員能朝有利於刑事被告之方向調查,而於辯論時,更應沉著、深入地辯護。 由以上說明可知,找一位稱職的律師相當重要,切勿草率行事,一定要多方打聽,並進行面談,還要注意委任契約的簽訂及律師酬金的支付問題。倘若不幸遇上不稱職或溝通困難的律師,一定要想辦法克服,決定是否增聘律師或將原律師終止委任。 (本文摘自《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 註一:參見胡雅明、何欣著:怎樣請律師,頁79,1999年12月第一版第一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二:參見秦甫主編:律師辦案謀略,頁95∼96,1997年10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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