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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之訴之聲明範例——把孩子交出來!
2004/11/19
作者: 謝心味
案例

陳世誠與何秀鳳結婚,婚後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三日生下長女陳詩萍。嗣後陳世誠與何秀鳳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協議離婚,並約定長女陳詩萍由陳世誠監護,惟陳世誠則於同年十一月九日因肝炎去世。詎陳世誠之母蔡牡丹將陳詩萍帶走,並依民法第一○九四條規定,主張伊為陳詩萍之法定監護人,不肯將陳詩萍由何秀鳳帶回扶養監護,何秀鳳乃起訴請求蔡牡丹交付陳詩萍之訴。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原告與陳世誠所生之女陳詩萍(民國八十年一月三日生)交付原告行使權利義務。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解析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僅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如任監護之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當然由他方任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判決參照)。而民法第一○九四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係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始有適用。因此,本件蔡牡丹以前揭法條規定,執為其有監護權而拒絕何秀鳳請求交付陳詩萍之抗辯事由,於法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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