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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自己來﹣﹣房東維修費用請還來!
2003/03/04
作者: 孫慧敏. 趙國麟
Q:
一場豪雨,造成李雲住處漏水,找人檢查,告知係因屋頂之排水管損壞所致,修復之費用約新台幣七萬元。李雲於是通知房東夏麗請人修繕水管,同時將可能之費用一併提出,但夏麗遲遲未找人修理。無奈之下,李雲決定先行委請他人修繕,並將支出之修繕費用告知房東夏麗。
由於夏麗一直未將修繕費用給付李雲,而房屋租金之繳款日又將到來,李雲決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主張其代為支出之修繕費將自應給付之租金中逐期扣抵,李雲應如何主張?

存證信函看這裡

寄件人:李雲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段○號○樓 
收件人:夏麗小姐
地址:台北市泰順街○巷○號○樓
敬啟者:
一、本人於日前因承租之房屋屋頂水管部分毀損而需找人修理乙事,曾一再以電話通知 台端,請儘速派人修理;但 台端對於本人之請求,均置若罔聞,未加理會。為免於豪雨再度遭受屋內積水之苦,本人乃自行委請專業人士進行修繕工作,並將修繕之預估費用告知 台端。
二、關於上開修繕乙事所支出之費用,於完工後結算之金額為七萬元。惟 台端對於本人通知之修繕費用數額乙事,亦不加聞問。按今年○月之租金繳款日即將屆至,茲為減少本人之損害,本人援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及同法第四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此函通知 台端,即主張將本人就修繕所支出之七萬元款項與陸續應於每月給付予 台端之二萬元租金相為扣除。對於上開抵銷乙情,亦盼 台端諒查是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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