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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性侵害一樣有罪——別拿愛情當藉口!
2005/04/19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文華和小莉是在朋友介紹下認識而交往,已交往半年多,彼此印象不錯,這天下班,文華先邀小莉回家共進晚餐,然後二人一起坐在沙發上看影碟,隨著電影情節起伏,文華藉機毛手毛腳,不一會兒,竟要強吻小莉,又解開小莉的上衣及裙釦,小莉大叫:「不要!」但文華無視小莉的拒絕,對小莉強行性交。

解析

顧名思義,「約會性侵害」指利用約會的機會,以強暴、脅迫(譬如威脅如不發生性關係即分手)、恐嚇或其他違反個人意願方式強迫發生性行為。在過去性侵害的案例中,加害者可能是任何一個與你約會的熟人,可能是同學、同事、前夫、家人、鄰居,甚至是你的男友或是未婚夫。
約會性侵害發生的幾個原因
依據學者研究指出,約會性侵害發生的原因有下列幾項(註):
一、刻板的性別角色:許多人認為男性在性要求方面應該表現得比較積極主動,因此女性通常被要求被動或不敢主動表達需求。
二、錯誤的訊息:有時言談上錯誤的訊息或肢體語言,讓男性誤以為女性故意假裝很難邀約,認為女性說「不」就是「好」的意思。
三、溝通不良:當男女二人沒有清楚地了解彼此在性方面的意向和期望,並發生溝通不良的情況時,約會性侵害發生的可能性就提高了。
四、暴力的使用:使用暴力的一方往往迷信暴力是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且很容易拿「愛情」當合理化藉口,潛意識多有「生米煮成熟飯」後,對方就在自己的掌控中的滿足感。殊不知這種不尊重對方意願的暴力行為,不但不是愛的表現,而且是一種極不尊重女性的暴力犯罪行為。
由於約會性侵害多半發生在熟識者之間,無第三人在場,而且被害人經常責怪自己沒有盡全力去避免被性侵害而產生罪惡感。且實務上經常發生被害人於性侵害後,仍然繼續與加害人有往來,不但被害人自己認為警察、法官不會相信被害的事實,事實上,在犯罪的追訴上,加害人經常提出被害人是出於自由意願的辯解,導致約會性侵害的舉發特別困難,不易將加害者繩之此法。過去曾有一例某小姐指控國策顧問陳○○性侵害事件,陳某提出已認識多年發生多次關係等語,姑不論事實真相如何,即便過去熟識、有過性關係,也不表示性侵害案件就不可能發生,仍應依現時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之。

結論

文華利用小莉到家中吃飯、看影碟的機會,無視小莉的拒絕,對小莉為違反意願的性侵害,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之方法而對之為性交者,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華不顧小莉的意願,以暴力手段強行發生性交,應該受譴責的是文華,小莉千萬不要自責,或感到羞恥或罪惡感,小莉應鼓起勇氣,趕緊把握時效報案,避免其他婦女再受害,千萬不要延誤,趕快向朋友和相關單位求援(詳見本書三、救援篇「可以向哪些單位求援?」)。
註:性侵害完全保護手冊認識約會強暴,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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