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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如何決定最有利標價格?
2010/05/04
作者: 林炳坤
適用最有利標案件,除非有「價格」協商機制,否則以不訂底價為原則,這在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53條第2項、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中均有敘明,也是操作過最有利標案件或具有政府採購法專業證照人員所熟知的操作方式。當然,對「適用最有利標」的採購案件而言,如果將價格列入協商,才有訂底價的必要,否則一經決定最有利標,就以「廠商的報價」或機關公告的「固定金額或費率」決標。在實務上,將價格列入協商的標案並不多見。大多數「適用最有利標」的採購案件都是不訂底價,而在決定最有利標的同時,價格也就決定了。
當最有利標招標決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價格」是「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當採行將價格納入協商項目的做法時,操作過程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價格是「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這種情況又分為兩類,一是訂有底價,另一是不訂底價。
在「不訂底價」而將價格納入協商項目時,除非廠商的報價超出機關預算,否則就無有沒有進入底價的問題。
如果是「訂有底價」而將價格納入協商時,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第肆章第六節之(二)規定:「如價格不合理,應通知廠商減價」,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也是價格不合理的一種情況;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當廠商重行報價仍超過底價時,可以進行超底價決標的程序。這又有兩種情況,第一是底價在招標公告時已經公開,廠商就可以自行參考是否調低其報價;第二,若底價未經招標公告公開,則協商時,是否應該告知廠商底價呢?
當廠商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八,是不能決標給廠商的,所以,如果沒有告知底價,讓廠商減價的結果,仍可能超過底價而無法決標,即使評選為最優廠商,也會因為無法進入底價而不能決標。故需不需要在協商時告知底價金額?法無明文規定;而底價如何訂定?則得回到底價訂定的相關條文予以探討。
底價訂定時機,若屬於「適用最有利標」案件,大多數情況是採「公開招標」的方式,則其底價應在開標前就要訂定底價。
當屬於「異質」而「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理論上,底價可能因廠商履約成果之「異質」而有所差異。換言之,在開標前是很難訂定一個「合理底價」去對應廠商履約結果會有「異質」之情況的。
因此,參照相關法令規定的精神,「適用最有利標」的案件,在開標前就要訂定底價,有其實務及法令精神上的盲點。除非情況特殊,非訂底價不可,否則,即使將價格納入協商,對適用最有利標的採購案,似乎也很難訂出合理的底價,仍以不訂底價為妥。
不論是否訂有底價,廠商報價是否合理,要如何在評選程序中評定「價格」呢?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這是關於「價格」納入評選項目的規定。另依同辦法第9條之規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所以,價格的合理性,應該是評選時判斷的重點。根據上述相關條文的規定,很多項目都不是只以一個「總價」來決定分數高低,而是把價格的組成、超預算、超底價情形甚至殘值、報廢處理等費用或成本效益,都納入評選,作為評分依據。而且對「未明訂價格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是一定要將價格納入評選的。這些有關價格評選項目都是相當專業的領域,也需要工作小組與評選委員用心評比,絕對不是像大部分總價決標的最低標採購案一樣,只單純考量總價的數字。
即使是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也可以納入評選。固定金額決標的最有利標案件,可不受價格配分占20%∼50%的下限20%之限制,而此一規定只見於「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在其他政府採購相關法令條文中並未提及,故經常被忽略,必須加以留意。
在此要提到的另一個法令重點是,價格納入評比時,並不是以單純的價格決定分數的高低。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第參章第一節之𡛼所述:「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並以該小節的表三加以說明:「完全以價格高低決定其分數,並未考量廠商相對所提供之非價格因素之評分結果,忽略品質高之標的價格亦相對較高之關聯性,並不合理。」這也是在辦理評選時必須留意的重點。
綜合以上關於價格的論述,「適用最有利標」的採購案,除非可以制定一個放諸所有廠商而皆準的「底價」,否則,建議不要訂定底價,而招標文件之研擬及評選過程關於價格的相關規定及做法,建請參酌本文論述,進行必要的裁量及採行正確、合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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