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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管用社區訴訟實務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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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心味
好管用社區訴訟實務 作者:謝心味 律師 系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系列5 2X05 公寓大廈櫛比鱗次地矗立,鄰里之間、社區管理的各種問題,也依次快速展開、漫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公布施行以來,對於落實住戶自治、管理委員會的機制運作,有相當大的成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規約的約束力,更具有凝聚住戶「生活共同體」之社區意識的功能,並增進住戶間的良性互動。住戶透過對公寓大廈共同事務的參與,在日常生活中亦能體現多數決的民主運作模式,尤其日前某大知名餐廳違法不改善缺失,致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遷離,嗣後法院判決核准該管理委員會訴訟之請求,應是本條例施行以來,最值得大書特書的事。 制定良善的規約固然是管好大樓的第一要務,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道德勸說之外,管委會如何透過罰款、發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甚至採取終極手段——與違規(或違法)住戶打官司,都是管委會必修的專業課題。本書作者從眾多公寓大廈個案判決中,篩選出最常見的案情、爭點問題,配合深入解析、多種訴狀範例的呈現,濃縮出這本實用、易學的終極教戰手冊。 國人處世講究圓融、以和為貴,印證於團體事務中,亦多半如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本為同社區的住戶,在被授權處理社區共同事務時,莫不期望各住戶間皆能平和、理性,遵守既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約定;但事與願違者時而有之,部分住戶基於一己私利,不顧團體規範的事例屢有所聞,小則任由自家寵物於社區內隨地大小便,大則占用公共空間作為私人使用、違規營業、製造各種污染、欠繳管理費……等。凡此種種,管委會為了多數住戶的利益,應如何處之?根據大樓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除了透過前述罰款、發函警告、公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外,以當事人之姿,為全體住戶向法院提起訴訟,便是責無旁貸的事了。 一般人或許仍多抱持「訟則多凶」的念頭,惟訴訟是法律賦予個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寧備而不用,卻不可全然不備。作者執律師業多年,以贏得官司角度思考,認為從各級法院判決中釐清相關法律問題,最是有益;因此在擬定本書編寫方向時,決定從參考諸多實務判決案例入手,雖是虛擬實境,一旦操戈上陣時,卻也能夠鏗鏘有力、勝券在握。 全書分成六大篇,除了第一篇「基本認識」與最後一篇「附錄」外,餘依糾紛類型分為:停車位爭議、保全(大樓管理)公司紛爭、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住戶糾紛等篇。 「基本認識篇」主要在於探討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之地位與效力等問題,例如: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管委會有無當事人能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不合法,其決議效力如何?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效力如何?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如何提起訴訟?如何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規約約定後手應給付前手欠繳的管理費,有無效力?……等。 「停車位爭議篇」羅列的爭點包括:停車位使用權買賣有無拘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效力?約定專用權的停車位能不能單獨買賣?管委會可不可以阻止分管契約繼受人使用停車位?房子與停車位分別出售,停車權利屬誰。 「保全公司紛爭篇」則主訴實務上頗為常見的金錢糾紛,一是管委會的支票遭保全公司僱用的總幹事變造,如何求償;二是社區總幹事監守自盜,管委會欲終止委託,雙方債務如何理清等。 「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篇」亦往往是建商、管委會、住戶三角關係之引爆點,本篇焦點話題包括:管理費請求的時效有多久?住戶欠繳管理費,如何依法追討?住戶可否以管委會管理不善為由拒繳管理費?管理費是否應依受益程度訂定不同的收取標準?透天厝社區的住戶可不可以不繳管理費?建商代墊的管理費可否主張自應移交的公共基金中抵銷?出租人如何向承租人請求代付的管理費?不繳管理費即採斷水斷電的約定效力如何?……等。 「住戶糾紛篇」為全書之最大宗,不僅只負責排難解紛的管委會必看,即如發生爭執的兩造住戶之間,也有按圖索驥的參考價值。例如:住戶擅自於大樓外牆設置廣告物,如何要求其拆除?如何起訴請求拆除防火巷違建物?如何請求樓上住戶容忍他人進入其屋內修復漏水?前手積欠大樓電梯更新費用,管委會可禁止後手使用電梯嗎?管委會如何請求返還遭占用的大樓共用部分?如何要求頂樓住戶拆除屋頂平台違建物?共有人如何請求頂樓違建戶的不當得利?……等。 民事爭訟的目的在於解決困擾,當事人如何穩操勝券?首要看清問題,找出有利證據和法律論點,沒有法律背景的您如何辦得到?《好管用社區訴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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