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BA%EB%BF%EF%AE%D1%BAK
撰狀撇步 Lesson One--刑事狀怎麼寫?
2006/06/28
作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撰狀撇步 Lesson One--刑事狀怎麼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撰狀前應做何準備?

一、備妥一本六法全書:撰擬書狀牽涉當事人的主張或聲請提出的條件、管轄法院……等,這些事項往往規定於法令之中,當事人如未能先行查索相關法令的規定,必然容易造成錯誤,致損及自己之權益。
二、查閱判解叢書:抽象的法條在具體適用時,常會產生見解的不同,故除了須知悉法條外,尚須了解該法條具體適用的情形,可參考,如: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及刑庭總會決議、法律問題座談會座談意見、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等。這些資料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 //jirs.judicial.
gov.tw/。
三、分析案件事實:撰狀必須明瞭案件事實,將該案件徹底地分析,明瞭事實及證據主張方法,才能掌握案件的有利發展,切勿含混,俾免不利並造成法院處理上的困擾。
四、研究法律關係:撰狀除應先明瞭案件的事實及主張證據的方法外,還須研究其法律關係。例如:甲偽造會計憑證逃漏稅款,究係於犯罪後發現抑或申報核稅前即被發現?此牽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既、未遂之問題,屬於法律專業領域,非法律專業人員仍以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員為宜。

撰狀要領

一、書狀名稱:刑事書狀名稱常用者為:刑事告訴狀、答辯狀、言詞辯論意旨狀、聲請狀、上訴狀、上訴理由狀、抗告狀、再議狀、自訴狀、自訴理由狀、再審聲請狀、非常上訴聲請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按實際狀況沿用之。
二、當事人欄之稱謂:刑事書狀當事人欄之稱謂,常用者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選任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自訴人、自訴代理人、聲請人、簽辯人即被告、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或被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等。
三、狀前語:即案由,即緊接當事人欄後的第一行,用來表明該狀旨之用意。常用之狀前語,例如:
(一)刑事告訴狀:為被告○○○涉嫌○○罪,依法告訴事。
(二)刑事答辯狀:為答辯事;或為本件○○案件,依法答辯事。
(三)言詞辯論狀;為本件○○案件,依法呈提言詞辯論意旨事。
(四)上訴狀:為不服台灣○○地方法院○○年○字第○○號判決,依法上訴事。
(五)刑事再議狀:為不服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字○○號不起訴處分,依法再議事。
(六)刑事聲請狀:為聲請○○事。
(七)刑事自訴狀:為被告○○○涉嫌○○罪,依法提起自訴事。
(八)刑事上訴理由狀:為依法補呈上訴理由事。
(九)刑事再審聲請狀:為最高法院○○年台上字第○○號確定判決,因發現有新證據等再審事由,爰為被告之利益,依法聲請再審事。
(十)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為最高法院○○年台上字第○○號確定判決,認有違背法令之處,爰依法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事。
四、事實、理由及證據之引用:
(一)主要原則:不論各類狀紙均涉及事實、理由及證據之引用,撰狀處理此部分時,也必須慎重,不可草率行之。撰狀必須在信念上有一認識,即「使別人方便,便是給自己方便」。所以撰狀必須:
1.使事實明確,掌握人、事、時、地、物。
2.使理由周詳,引用法條、法理、判解……等。
3.使證據確鑿,辯解有據,主張各種證據方法,進行有利於當事人之調查。
(二)敘述要領:
1.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將主張的事實,作簡明扼要的敘述,並應將有關本事件之時間、地點、人物等加以具體說明。
2.同一事件,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併存時,分段記載之,並應先記載程序問題。
3.同一事件,有兩種以上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時,應分段記載之,每段記載一種事實或法律關係。其有多數當事人而情形各別者,亦同。
4.分段記載時,得斟酌情形,於每段之首冠以編號,大段中再分小段者,亦同。
5.書狀「事實及理由」欄後加「謹狀」或「此致」二字,該兩字應於緊接次行書狀末「公鑒」前一行書寫,此乃為免遭他人增添不實之內容。
6.關於證據,應記載編號及名稱。
五、標點符號之使用:狀紙中各欄之記載,均應使用新式標點符號,用法如下:
(一)逗號〔,〕:用於意義未完之語句。
(二)句號〔。〕:用於意義已完之語句。
(三)引號〔「」〕:凡文中有所引用時用之,多與冒號連用。
(四)冒號〔:〕:用於引敘或總括之文句,如原文照敘時,即與引號連用。
(五)頓號〔、〕:用於分隔句中各對等之詞語。
(六)圓括號〔()〕凡文中有夾註詞句,不與上下文氣相連者用之。
(七)分號〔;〕:用於長句,包括併列之短句或複句中間。
六、狀紙文字之刪增:狀文寫妥之後最好不要增刪,萬一需要增刪,則須在增刪處蓋章,並在該行之頂上,註明「增加○○字」或「刪除○○字」或「刪改○○字」並蓋章。但目前均以電腦列印,故可在電腦內刪改即可。
七、最後檢查:司法狀紙撰寫完竣,於遞狀以前,應檢查狀末「具狀人」有無署名蓋章,有無在狀內增刪之處蓋章,並於其字行首註明增刪字數後蓋章,於狀紙銜接處有無加蓋騎縫章,作為證物之文件依序排列附於狀尾,同時應附具送達他造繕本已否備足份數(可用白紙繕打或直接影印,無須使用狀紙)。
(本文摘自「刑事訴狀教撰範本」一書)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0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第一頁 到上一頁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