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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怕怕,何妨來個婚前協議
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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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仕翰
時代進步與資訊的普及,使得國內與國外的距離不若以前遙遠,男女平權的思想傳入國內後,再加上擁有經濟獨立的女性愈來愈多,大家對婚姻的認知也不再侷限於白頭偕老。大多數的人對婚姻生活雖然嚮往,但總有些猶豫,深怕婚後生活不愉快,落得想離婚卻離不掉的境地……。 訂立婚前協議書的風氣在國外盛行已久,在國內卻是新的觀念,所以國內可茲參考的實務見解並不多,以下乃就國外合法的婚前協議書配合我國民法說明其注意要點:
一、以書面為之
美國的《統一婚前協議書法》明文規定,婚前協議書需以書面定之,在我國,如果不是法律有明文限制者,則訂立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來訂立,然而為求舉證便利及協議內容之明確性,對於重要協議多半習慣以書面方式來訂立,以杜爭議。 就婚前協議書有關之事項,民法只規定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七條參照)。但基於前述理由,建議有意簽訂婚前協議書者,仍以書面方式將權利、義務書寫明確較佳。
二、涉及「離婚」條款之限制
婚前協議書中不能鼓勵離婚或撰擬以離婚為條件或效果的條款,否則該條款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例如約定:「婚後若一方發生外遇或有家暴行為,則另一方可提出離婚請求,他方不得反對。」婚前協議書若出現類似上述之條款,雖然看似言之成理,但該條款在我國則會因約定內容鼓勵離婚,違反善良風俗,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又或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後之財產分配,也可能被認為有鼓勵離婚之情形而判定該條款無效。
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條約
如雙方協議婚後不發生性行為,司法實務認為結婚之目的,包括生育子女、繁衍後代,因此這樣的約定將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又如約定妻向夫借錢需支付利息、婚前約定分居、約定放棄法律上抗辯權等等,都屬於違反公序良俗,會被視為無效之條款。
四、關於財產之約定
(一)婚前財產之揭露:雙方在結婚前,應對於對方在結婚前之實際財務狀況有正確之了解,雙方也應配合坦誠說明之。當然,這對於日後雙方離婚而有分配財產之需求時,甚有助益。 (二)夫妻財產制暨婚後財產之分配:婚後財產的分配,涉及雙方採取之夫妻財產制為何,我國所定之夫妻財產制有三,即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雙方於結婚之前,可於婚前協議書約定將來採用之夫妻財產制,約定後附具契約書,前往住所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如果夫妻雙方有特別之財產規劃,例如夫將自己的不動產暫時借名登記於妻之名下,則應於婚前協議書中載明,否則發生爭議時不易舉證,該不動產仍然會依登記外觀推定為妻所有。 (三)生活開支之負擔:可約定雙方負擔之比例,或由某一方全權負責。美國夫婦習慣約定以某帳戶為共同名義,用以支付日常生活費用,並約定男女雙方每月各匯入一定款項等方式來運作。 (四)繼承財產之分配:繼承之財產在法律上本屬夫妻個人所擁有之權利,但夫妻如有意共享,亦可約定分配方式及比例。 (五)死亡之財產分配:類似遺囑之性質,雙方可約定若其中一方於婚姻存續中死亡,該方之財產應如何分配,然而要發生遺囑的效力除應具備遺囑之要件外,其分配比率與我國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特留分相牴觸時,牴觸部分仍有特留分規定的適用。 (六)自由處分金:可約定一方應按時給予他方相當之自由處分金供生活所需,一般發生於家務的維持均落於其中一方身上,則另一方需支付相當之金額以作為零用金。民法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也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一○一八條之一可資參照)。 由上述說明,不難看出雖然婚前可以協議之事項頗多,但大多僅限於財產上,其他諸如子女教養之約定、雙方關係之維持、家務分配之約定等,依美國法院之實務判決看來,大多數於婚前之約定可能因婚後生活狀況未明而致使協議書效力未定。所以在婚前協議書中有關婚姻生活的約定,最好在婚後協議比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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