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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的法律教室﹣﹣看似霧煞煞,其實沒這麼難……聊聊幾個法律用語
200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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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後政
9月份永然暢銷書排行榜,由李後政律師的「法學入門」一書勇奪冠軍盃;為什麼硬繃繃的「法學」能贏得讀者的青睞?是法學其實沒那麼難,還是寫法有別,感受便大不相同?跟您分享本書部分內容,「充電」兼「評比」,高下立判!
書名:法學入門——活動的法律教室 作者:李後政 系列:法律好好學系列1 2V01
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可分為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處分權主義係指就訴訟之開始,審判之對象、範圍及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之主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即係關於處分權主義之規定。辯論主義指事實關係之解明屬於當事人之權能及責任;非經當事人一方主張之主要事實(法律要件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系爭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得之;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實(如自認、擬制自認)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相對於當事人主義者為職權主義,包括職權探知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所謂職權探知主義,乃指關於訴訟資料之蒐集,其主導權屬於法院。於人事訴訟事件、破產事件、行政訴訟事件等採之。採用職權探知主義,即排除辯論主義之適用,例如: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職權調查主義指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項,受訴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斟酌之。
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指訴訟程序之進行,專依法院之意思定之,即受訴法院依其訴訟指揮權,定訴訟程序之進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指訴訟程序之進行,專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職權進行主義,例外地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
證據力又稱為證明力或證據價值,係指調查證據方法之結果,影響法院對於事實認定效果。證據力有形式證據力與實質證據力之分,形式證據力指證據之真正,實質證據力則係指待證事實之真偽。關於證據力之判斷,由法院自由判斷,稱為自由心證主義,如依法律規定定證據之證據力,則為法定證據主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採自由心證主義。然而自由心證亦有其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但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例外的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採法定證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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