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租稅天堂真的可以節稅嗎?
2004/08/04
|
作者:
林隆昌
案例
阿華聽說將資金匯到國外,再以外僑名義將資金匯回國內投資取得租稅優惠,係屬避稅行為,但為了到海外投資,阿華仍準備在第三地區設立公司作為海外轉投資的管理中心。 阿華聽說在第三地區設立公司後,有的完全免稅,有的仍然要繳稅,讓他十分困惑。
課稅規定
一、租稅天堂 租稅天堂通常是指完全不課徵所得稅之國家或地方。與租稅天堂類似的地區還有「租稅庇護所」及「租稅樂園」: 灱租稅庇護所(Tax Shelters):係指按屬地主義對國內來源所得課稅,而對國外來源所得給予免稅待遇之國家或地方,如新加坡,以及課徵極低所得稅之國家或地方,如香港。 牞租稅樂園(Tax Resorts):指僅對某些所得或納稅人有減免稅負規定之國家或地方。 目前國際間公認的「租稅天堂」達四十餘處,大部分位於加勒比海及南太平洋的小島。無論其為獨立主權國家(例如巴哈馬、貝里斯、西薩摩亞)或英屬自治領土(例如維京群島、百慕達、開曼群島),均對境外公司定有特別的法律,除給予免稅或低稅待遇外,對境外公司的設立、股東及董事資格與人數、資本額、營業項目、章程內容、內部管理等限制亦少,且設立手續極為簡便。 租稅天堂在租稅規劃上的運用極為廣泛,例如我國與大陸地區目前不能直接貿易,因此,必須透過第三地區的公司到大陸投資。投資者在選擇設立第三地區公司的地點時,通常會考慮設在租稅天堂的地區,以減輕稅負,或是將所得累積在免稅天堂所設立的公司,而不匯回本國。 二、設立第三地區的控股公司 另外,國外公司到國內投資,有時因為管理及租稅上的考慮,也會選擇在第三地區先設立控股公司,再以控股公司的名義到台灣投資,其第三地區的選擇,通常會考慮設在與台灣訂有租稅協定的地區,以避免所得的重複課稅或可適用較低的所得稅扣繳率。 以新加坡為例,因新加坡與中華民國訂有租稅協定,租稅協定中對於權利金的扣繳率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百分之十五,而一般情形權利金之扣繳率不依租稅協定時,為百分之二十,因此,倘若選擇以新加坡作為設立控股公司的地區,再以該控股公司的名義到台灣投資,在權利金的扣繳稅負上,即有節省的效果。 選擇利用免稅天堂節稅除了考慮設立地區的節稅效果外,尚應考慮財務運作、轉口貿易操作、設立費用、維持費用及設立地區的政治安定性等問題。
說明
以第三地區的公司作為轉投資計畫的中介,投資者在國內是否必須再繳稅,完全要看對外投資設立第三地區的主體是個人或公司而定。 如阿華以個人名義對外投資設立於第三地區的公司,再轉投資其他國家,因為個人綜合所得採屬地主義,僅取自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才要課稅,阿華的國外所得即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相關課稅規定
通常有些人以公司名義對外投資時,會先設立第三地區子公司為中介,再轉投資其他國家,這種情形,如果第三地區子公司不決議發放盈餘給台灣的母公司,台灣母公司一樣不須申報所得課稅。如此,長期下去,母公司的投資收益會累積在第三地區,而不會課到台灣的所得稅,但母公司帳上可能會有很多因為轉投資國外而發生的費用。為了防杜第三地區不發放盈餘,稽徵機關可能會將母公司有關對外投資的費用予以剔除,而不能抵稅。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