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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真的可以不還嗎?——2月最Hito的書
200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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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
自來「錢財」總是惹人愛,又使人愁,看看2月永然暢銷書排行榜榜首——討債進行式,就可見證此話絕不虛言。 經濟不景氣,倒債事件頻傳,討債已屬不易,法律上竟然還容許債務人可以欠錢不還,這種事你聽過嗎?不信?那就快瞧瞧以下告訴你怎麼回事兒! 一、欠債真的可以不還嗎?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欠債欠久了,真的可以不還,而且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債」是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干涉,我們在新聞中聽到或看到「某某公司、某某人的不動產、動產或銀行存款被查封」,這些情況都是由債權人主動向民事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才會發動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這一點民眾必須了解。因為私權的請求與一般社會的犯罪涉及「公益」的情況,在法律的處理方式上不同。 欠債可以不還錢,其實並不是一項主動的、絕對的權利,而是一項「被動的、相對的權利」,也就是說,欠債的人不用跑到債權人家門口大肆聲張,只要等到債權人請求的時候,提出「時效抗辯」即可。 二、何謂「時效抗辯」? 顧名思義,就是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抗辯理由。時效抗辯的立法理由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所以,時效抗辯也稱之為「消滅時效抗辯」,簡稱為「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存在的理由有:灱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牞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和平;犴權利上睡著者,不值得保護;犵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消滅時效的制度,不僅在民事法律上有所適用,在公權力的實施,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繳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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